(更新)
针对还在嘴硬说没有程序与实体瑕疵的蓝白支持者
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已经打脸你们了
100多位法学专家、学者、教授、研究员、博士联署发表意见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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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应将国会五法退回至委员会充分讨论
法律学者联合声明
目前立法院正在进行二读程序之“国会五法”,因程序瑕疵与内容违宪备受争议,不但导
致国会内部激烈抗争,社会大众亦产生疑虑,上周五全国各地公民运动即展现反对仓促通
过的强烈民意。我们作为法律学者,在此呼吁立法院应暂停“国会五法”的二读程序,并
将其全部退回委员会充分审议,广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与社会各界意见,以建立具有高度
共识并合宪的制度。
我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调查权,其主要依据为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585号、第633
号与第729号解释,前述解释分别阐明“文件调阅权”、“国会调查权”在权力分立原则
之下之意义、内涵、权限主体与对象、程序和救济等内容,划定立法院制定相关法律之宪
法界限。释字第585号解释认定“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
权力”,但“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
限制。”并说明“其程序,如调查权之发动及行使调查权之组织、个案调查事项之范围、
各项调查方法所应遵守之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等,应以法律为适当之规范。”
本次“国会五法”之修订,不仅涉及立法院与行政院之权责关系,更涉及公务员以外一般
人民重大权利之限制,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曾经申明:“如就各项调查方法所规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权利
者,必须符合宪法上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强迫人
民配合调查之手段与其相应的行政罚或刑罚,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绝出席、拒绝陈述、拒绝
提供资料等问题,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现自由、资讯隐私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
其目的、范围、手段、程序保障与救济均须详加规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显然不足。
立法委员质询权与为了辅助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之调查权,分属不同宪法制度。质询权
的目的在于,让个别立法委员获得资讯或意见,并据以形成后续表决或发言的基础。国会
调查权则系立法院为行使其宪法职权,探求立法或预算审议时所必要之事实基础。两者有
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并论并施以相同强度之处罚手段,均有待审慎讨论。目前已二读通
过的修正条文,除了是否符合宪法有诸多疑义,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处,若继续仓促在二
读程序中未经审议而全部表决,除了产生许多违宪疑义之外,未来在适用上势必发生许多
争议与问题。
国会质询或调查权制度的完备化,固然是我国国会改革应该推进的事项,然而各个民主国
家的具体法制设计,均有重大差异无法直接移植,若迳以外国法制之表象作为参考仓促立
法,或未顾及宪政体制的权力平衡,甚至对于人民与官员基本权利的过度侵害,将造成宪
政体制的混乱。在这个台湾民主发展的“宪法时刻”,我们呼吁立法院不要在本周仓促表
决,将其退回委员会,让相关法案能够在各界充分参与与讨论之后,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
法。
倘若立法院仍执意进行三读程序,我们也呼吁行政院与总统依据宪法之规定行使覆议权,
退回立法院重启审议。
联署名单:
林钰雄 教授等100多位法学界学者专家
简单回应一下那些主张程序没有瑕疵的蓝白支持者
反问你们
你们真的懂法律吗?
有比专家学者们更懂法律吗?
法学专家都认为有问题了
请你们不是法学专家的人
不要再硬拗了好吗?
(原文)
有听到有人说总统可以不公布法案
这不是我国现行的实务见解和通说
总统依法‘应’公布法案
宪法第72条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
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
宪法第57条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立
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
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
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惟查
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
,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
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三、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采增修条文规定
所以程序应该是这样
1.立法院将三读通过版本送到总统府、行政院
2.行政院在送达后10日内提出‘覆议’
将法案移请立法院覆议
3.立法院在覆议案送达后15日内作成决议
必须全体立法委员1/2,也就是57席
1/2以上多数决议维持原案
再次送行政院、总统府
4.总统应于收到后10日内公布之
宪法条文用‘应’
表示总统并没有不公布的法律空间
5.总统公布法案后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应该会对法案的一部分或全部
提出‘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的判决’
(即旧称释宪案)
门槛是立院总人数1/4
人数具体是29人以上
另外
法案公布施行后
假设发生具体案件时
比如假设真发生黄国昌调查王义川、行政机关
且黄国昌认定王义川、行政机关隐瞒而裁罚
行政机关可向行政法院提出‘假处分’
请求法院为假处分裁定
冻结部分条文的涵摄适用和施行
法院法官可以裁准也可以驳回
也可以裁定假处分后声请释宪
各法院就审理的案件,对于裁判上所应适用的法律
依合理确信,认为牴触宪法,
且对于该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
可以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的判决
结论是
整个程序走下来
可能也要花一年半载
没有这么快
中间纷纷扰扰绝对无可避免
所以这是非常消耗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的事
国民党、民众党不愿意在立法过程中实质审查与充分讨论
国民党、民众党的程序不正义
造成法案诸多瑕疵
实在是这种混乱原因发生的罪魁祸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