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蓝白版本的国会调查律师偕同问题

楼主: ripple0933 (漾)   2024-05-28 15:28:26
大家知道蓝白版本,有一个很大争议点就是条文的50-2条
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协助之。
双方论点整理如:
噗马与阿苗: 程序保障不周,被调查的人,还要经主席同意才能请律师协同,球员兼裁判

黄国昌:程序地位不同,证人本来就没有请律师的权利。
本鲁之前就这问题,也发过废文,当时本鲁浅见是认为,黄国昌迳自把国会调查比拟刑事
诉讼,这有欠说理,本鲁当时认为可以参照相关行政调查程序,例如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可
以让律师协同。
这几天再把蓝白版条文看仔细,感到这是国昌的陷阱阿~ 引诱人去讨论要不要律师协同
,忽略了50-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拒绝证言权,而且“事由”准用行政诉讼法。
简单介绍一下,何谓准用,就是法条懒得写,就说直接套其他法规哪些条文。
事由准用行政诉讼法,会有什么问题? 问题就是人家行政诉讼法规定你觉得可以拒绝证
言,法院认为不可以,你不配合,法院可以罚钱,这罚钱裁定是可以上级审法院提抗告。
也就是人家行政诉讼法对于拒绝证言与否,是有后续的上级审救济与审查。但是蓝白版
本只有准用事由,那后续的救济与司法审查咧?? 一切都调查会主席裁定耶~
不知道各位看倌觉得这样程序保障是否周全?
如果没想法,那本鲁提供一下美国国会调查权的拒绝证言权:
本鲁是查中文论文 < 国会调查权之研究-以美国法制为中心 >
我是看到美国国会调查,被调查人可以主张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 拒绝证言权
国会可以多数决,移送法院,请法院让被调查人强制作证发言。
也就是美国国会调查的拒绝证言权具有下列两点特色:
1. 宪法权利等级
2. 有司法审查
可是蓝白版的50-1条,有相关设计? 好像没有耶,一切都主席裁定,这样ok吗?
所以我们就好好请黄国昌跟小草回答这点,不要再吵什么证人本来就不用请律师,根本无
法对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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