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dao (心里有数)
2024-05-27 22:52:05讲道理
来讨论这次二读法条的根本争议
例如第50-2条:
“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协助之”
看起来好像ok
仔细想想
完全不对
首先
来接受调查询问的人
身分是证人还是被调查人?
如果是证人
按刑事诉讼的例子是不能带律师的
因为证人有真实陈述义务
问题来了
谁来决定这个被传来的人
身分是证人还是被调查人?
立委吗?
而且按这个二读法条的文义来看
就算是被调查人
也要经过立委(主席)同意才能带律师
这哪招?
还有
万一先用证人名义把人传来
也不准带律师
但实际上当成被调查人在问
问到后来才说身分要转成被调查人
对此有何预防机制?
讲到底会发现
因为法官是中立第三人
我们可以期待及要求法官不可以当其中一方的代言人
法官是被要求超出党派利益独立审判的
所以我们可以相信法官是站中立角度下判断
但立委则本身就是民众利益代言人
他不是中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
立委还要扮演类似法官的角色
如何期待?
证人?被调查人?
身分肯定是由立委来认定
能不能带律师?
法条明写主席有同意权
而主席也是立委
立委不是法官
立委本身就是设计来代表某些民众利益
无法期待立委能中立
所以立委根本不该拥有类似法官的权力
这就是这次修法最根本的争议点
以上浅见 大家怎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