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一般民众是不是很容易中藐视国会罪?

楼主: Borges (波波波波)   2024-05-27 10:35:55
才怪
根据二读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
“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且不得反质询”,而被质询官员除了避免国防
、外交的立即明显危害,或是依法应秘密的事项并经会议主席同意者之外,不得拒绝答复
、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政府人员,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政府人员在立法院接受质询时,
如果做出虚伪陈述,可以依法追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什么呢?
根据预计明天二读的《刑法》第140条之1(即藐视国会罪刑法条文)
“于立法院接受质询时,无故缺席、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虚而不实的陈述或有其他
藐视国会之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人要中藐视国会
首先你得要有资格去立法院备询(而不是听证会)
要备询 事务官没有简任十职等以上 大概永远轮不到你
简任十职等..大概就是公立高中的校长等级
另外一种就是公营企业的高阶干部或政务官
这个更是抢破头
要及早去参加青鸟报名才有一点点点的机会
一般民众想要藐视国会?
那先恭喜你领高薪发大财了(简任十职等至少是林九万等级薪水了)
没高薪 还不能藐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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