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公听会、广泛发言都不是实质讨论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24-05-27 04:59:34
517、521、524以及明天528的诉求非常明确:没有讨论不是民主。
蓝白阵营目前统一口径对外宣称本案早就经过一次专题报告、三次公听会
二次委员会、以及协商时的发言,已践行民主程序。蓝白信徒也以此置辩。
但问题是二次委员会根本不叫讨论,
议事录记载非常清楚,进入逐条讨论时,只要委员一喊异议,主席就直接宣布保留。
所以全数欲增修的条文,均在无人实质发言的情形下,送出委员会。
所以在委员会内“没有”实质讨论。
专题报告和三次公听会也是一样,每个会议都有主要的问题讨论,
专家学者就各个面向提出他们对修法方向的意见及看法,
但这些看法那些可采,那些不可采,都还是要落实到各个条文当中,
所以最终都还是要回到条文的讨论。
在没有正反论辩的讨论下,不可以只以公听会的举办,就认为已经进行讨论。
最后再讲协商,依据协商记录很清楚,虽然民进党的立委发言了绝大部分的时间,
但很明显的,发言的内容都不是逐条的发言,这是因为没有具焦,
没有焦点,就只能广泛发言,而广泛发言绝对不能被称之为“逐条讨论”
国会扩权法案明显的就是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辩证,
所以才会出现“反质询”的定义究竟为何?到现在还一团迷雾。
虽然吴宗宪委员举了很多“反质询”的例子,但
法律规定就是将具体的事实,用抽象的文字加以规范,
所以在吴宗宪委员举例了之后,他究竟要如何以“文字”的方式来定义“反质询”
这个定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条的文字涉及了处罚的范围,
没有完整的定义,就有可能造成动辄得咎,
而这文字的处理,就是委员会逐条讨论时须要讨论的地方。
这边简单讲一下,定义的影响。
今天甲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就拿走乙的东西,我们一般会说甲“偷拿”乙的东西,
然后我们会直接连想到“窃盗”
刑法对窃盗的定义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物”
因为刑法有这样的定义,所以如果甲没有想要将东西据为己有的想法,
那甲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刑法的窃盗,这就是“定义”的重要。
今天吴宗宪委员做的就像他只说什么要处罚“窃盗”,
然后说偷拿人家的东西就是“窃盗”,可是对于如何定义“窃盗”,他却无法说明。
这样的立法品质,当然会有问题。
今天蓝白要通过的法案,完全跳过了讨论的程序,这样的立法不但粗糙,而且危险。
最后,蓝白既然声称要国会改革,那当然要从对的事情开始做起
没有程序正义,通过的法案就是恶法。
蓝白想要改革国会,就请先从遵守程序正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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