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确是吧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5-27 01:03:49
※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击是烂人)》之铭言:
: 有人说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确
: 好
: 那请问性交易的法律文字定义是什么
: 结婚哪里不符合性交易的定义
: 包养哪里不符合性交易的定义
: 请给我法律条文
我已经贴过了你又不看
我大发慈悲的再发一次好了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指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这还不够明确喔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175
介绍性交易
结婚有对价吗?
你这样定义结婚我很怀疑你老婆能不能接受?
我看连二次元老婆都不能接受了!
包养这里有解释
https://reurl.cc/Aj3Nqd
在包养关系下只要没有针对“性”有特殊约定,通常并不会触犯相关法律。但目前已有部
分法院扩张认为,“包养”即带有“性交易”意含而为违法,可知刑法规范并非单纯的法
律适用,相关的解释仍是会“与时俱进”。
所以连这种有明确定义的行为都可能有疑问了
你居然可以相信最近的立法程序可以明确客观界定什么叫做藐视国会
可以接受立委举手表决你要不要被罚钱,要不要走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
第 95 条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下列事项: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
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三、得选任辩护人。如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请求法律扶助者
,得请求之。
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请问藐视国会符合了95条那一点
不知道罪名
不得保持缄默
不得选任辩护人
不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用这样的程序处罚你,你觉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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