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爬梳一下黄国昌力推的立法院调查权。
1.黄国昌推动之立法院调查权,
被调查者是"证人"或"当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认定。
这个"主席",可能是环球科技大学中小企业研究所硕士,
这个"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学药学研究所硕士,
这个"主席",可能是国立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硕士,
这个"主席",可能是国立政治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这个"主席",可能是国立政治大学政治学系学士,
这个"主席",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暨南大学
法学博士班..................的国际关系博士。
认定你是不是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请律师在场的主席,
并不限定需要专业法律知识。
而,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认定我们是证人还是被告的,
是通过国家考试的检调司法公务人员。
一个阿猫阿狗门外汉可以行使这么大司法调查权力,
这是黄国昌的立法问题之一。
2.黄国昌推动的立法院调查权,证人一上听证会,
就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而,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我们证人有义务到场,
但是证人可依照以下状况,拒绝作证:
(一)因公务关系应保守秘密,
(二)因业务关系有保密义务,
(三)与自身利害有密切关系,
(四)与诉讼当事人有特殊之亲属身分关系。
因此证人与被告如果有配偶、直系血亲、
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叔叔、姑姑、舅舅、阿姨)
或二亲等内姻亲(配偶的兄弟姐妹)关系,都可以拒绝作证。
既然你要拿现行的司法制度去解释证人不允许带律师,
那么,为什么证人不能比照现行的司法制度拒绝作证?
双标,双标,应是自肥猛兽。
以上是我爬梳康乃尔法学博士的恐龙立法,
这样有清楚吗?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国防猫)》之铭言:
: 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五十条之二
: 经调查的人需经主席同意
: 必要时得协同律师到场
: 对于质疑声音
: 黄国昌不以为然地表示
: 诉讼法上写的很清楚
: 当事人可以协同律师到场
: 证人没有协同律师到场的权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调查的人
: 还是接受询问的证人
: 所以判断是接受调查的当事人
: 还是只是一般的证人
: 判断的准则是?主席说了算?
: 还是1+5立委附议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
: 我自认法学知识薄弱
: 还有请各位法学专家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