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主席决定你是证人还是当事

楼主: CavendishJr (花学姐最高)   2024-05-26 17:39:49
※ 引述 《jimmywu83 (Zzz)》 之铭言:
:  
: 可是国昌没有告诉你们诉讼法上“证人需要依法具结”
:  
: 现在条文有具结规定吗?
: 没有
:  
: 立委有依据要求证人具结吗?
: 没有
:  
: 没有具结在诉讼法上能算是证人吗?
: 原则上不行
:  
:  
: 你知道在诉讼法上被告和证人身分在转换的时候程序要分开吗?
:  
:  
:  
: 这些国昌不知道吗?
: 他当然知道,但是没有讲清楚,故意含糊不清的打迷糊仗,既然不是蠢,那就是坏了。
:  
:  
: 现行条文是证人还是被质询人规定的不清不楚,能不能找律师还要等主席同意,证人没有

: 人应有的程序,被质询人没有被质询人应有的权利。
:  
: 笑死人,这他妈什么狗屎条文
:  
:  
:  
: 拜托,国昌只讲了极端片面的资讯,真的还有人当成神谕在听...
:  
:  
嘘 xxxcv: 立法院难道是司法机关?
嘘 xxxcv: 监察院难道有要求证人具结?
嘘 xxxcv: 监察院叫证人的时候难道只会叫公务员
→ xxxcv: 说要送司法机关才能开罚的实在是不知所云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557号刑事判决
监察权行使没有伪证罪的问题
司法权行使才有
更何况没有具结也不符合伪证罪构成要件
https://i.imgur.com/ZqYmcks.jpeg
https://bit.ly/3WcDoN1
所以重点其实不是有没有具结
而是只有司法权行使上虚伪陈述才有伪证罪问题
从这个地方解释的话
藐视国会罪根本是违法的
立法权的行使哪能搞类似伪证罪的存在
另外释字585虽然确立了国会调查权
可以对违反义务者科处罚锾
但是我稍早贴的理由书也提到了
得经司法审查加以确认
以符合宪法23条规定
https://i.imgur.com/toVzl0d.jpeg
虽然没有一定
但是理由书就暗示立法院决议后移送法院裁定
比较能合宪
所以啊真的是屎定了
违法+违宪的机率非常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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