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主席决定你是证人还是当事人

楼主: ripple0933 (漾)   2024-05-26 16:33:18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国防猫)》之铭言:
: 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五十条之二
: 经调查的人需经主席同意
: 必要时得协同律师到场
: 对于质疑声音
: 黄国昌不以为然地表示
: 诉讼法上写的很清楚
: 当事人可以协同律师到场
: 证人没有协同律师到场的权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调查的人
: 还是接受询问的证人
: 所以判断是接受调查的当事人
: 还是只是一般的证人
: 判断的准则是?主席说了算?
: 还是1+5立委附议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
: 我自认法学知识薄弱
: 还有请各位法学专家释疑☺
这问题要先弄清楚,为何黄国昌把国会调查程序套用刑诉规定?
刑事诉讼是调查犯罪,但国会调查权性质是什么? 应该不是调查犯罪吧。
释字585已经写了,国会调查权是立法权行使职权的辅助性权力,也就是辅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关资讯。
当年大法官是针对真调会条例,没有讲太多国会调查程序原则,本鲁浅见,竟然是要立法
的资讯资料,那比较接近行政机关调查,那能不能找看看相关行政机关调查的程序保障。
各位可以看看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第12条二项:
被调查者有选任代理人或偕同辅佐人到场之权利,并得于其到场前,拒绝陈述或接受调查
。但代理人或辅佐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时到场或未到场者,不在此限。
如果国税局请你去喝咖啡,你都能找律师,等律师来之前,你可以拒绝陈述。
那为何立委问你话,可能牵涉你的隐私、营业秘密,为何不能请律师协同呢?
还要主席同意? 这就是问题,主席如何判定备询人是否有相关辩护权需要? 主席是要调
查那个备询人耶,球员兼裁判?这才是这个法条最大问题。
另外美国国会调查权,相关处罚,是由独立检察官侦查,当然可以请律师协同。
各位可以思考看看,不要只听一个人的法律见解,尤其还是民事诉讼专业的讲宪法问题..
.
这就是为何这法案非常需要外界许多专家学者讨论的原因,兹事体大,这法案规范得太粗
糙,一定有问题,以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