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何大家都回避美国没有质询权这件事

楼主: princeps (princeps)   2024-05-26 01:25:48
※ 引述《elite9q ()》之铭言:
: 标题: [讨论] 为何大家都回避美国没有质询权这件事
: 时间: Sat May 25 22:25:57 2024
:
: 阿跟美国一样沙小的
: 阿美国有没有质询权,有没有嘛,讲来听听看
: 有质询权的英国
: 藐视国会没有罚则
: 有质询权,又有藐视国会,又会被抓去关
: 还好意思说跟美国一样?!
您好,您称在英国藐视国会没有罚则,实有罚则。并且,在采取西敏制的国家,
以及其他内阁制的国家如德、日,亦有罚则。采取双首长制之法国,亦有罚则。
以上诸国,国会皆对行政部门有质询之权,并有免于被藐视之权。
从历代国王与国会间的斗争起,直到加入欧盟,并被要求开启司法改革来确立
司法权独立以前,英格兰一直是议会主权至上。藐视国会成罪是一项古老的国
会特权,且不必由国王陛下法庭来确认,而是直接由议会确认。上议院自古就
有司法权;而下议院也可以“判决”藐视国会罪。下议院曾在1666年对一位妨
碍议员出席国会的男子处以1000镑罚款,也曾在1880年对一位拒绝出席听证之
男子处以拘禁。甚至议员本人也会被判刑。
1880年6月23日查尔斯‧布拉德劳当选下院议员,但拒绝宣誓(宣誓内容有上帝
等等,而议员是无神论者),要求affirmation而非oath。下院成立了一个特别
委员会来讨论此事并数次拒绝了他。而布拉德劳仍拒绝宣誓,最终被以274对7
票结果被判藐视议会,并拘禁于大笨钟地下室牢房。之后他连任四届,每届都
不宣誓,甚至擅闯议场投票,亦曾被判罚款。后来宣誓法被修正,如现任首相
虽为印度教徒,然并不用对基督教的上帝宣誓。
加入欧盟之后,由于受到欧洲人权法案之掣肘,英国被迫转向三权分立,传统
的议会主权至上不断受到挑战。如议会要再起诉藐视国会罪,并科以人身自由
限制之刑,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并会受人权法之限制。然而如今又已脱欧,则
究竟如何操作仍未可知。
再看看对于内阁部长的起诉案例。
由于西敏制的特性,议会几乎不会对政府,或者说是内阁部长提起藐视国会的
议案,即使提起也不会通过。如果议会能够对政府提起成功的攻击议案,那么
按照政治理论(以及议员的野心),应提不信任案来倒阁,逼迫大选,取得组阁
权。罕见的案例发生在脱欧期间:
2018年12月4日政府违背11月13日下议院之决议,拒不提供脱欧协议和框架的最
终完整法律建议。由于脱欧是朝野各有支持反对派,以至于让后来接任工党党魁
的影子脱欧大臣凯尔‧斯塔摩爵士成功发起并通过政府藐视国会议案。此案之政
治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就算不必把部长兼议员抓去关,首相见此结果只能服从,
否则保守党后座议员就会自己发动叛变,重选党魁以避免倒阁与大选。后来梅伊
首相也因脱欧辞职。(附带一提斯塔摩在今年7月的大选后,可望拜相)
这就是内阁制的特性。行政与立法合为一体,没有什么谁藐视谁的问题,有问题
就倒阁。美国则不然,三权分立之下,行政不对立法负责,立法不能控制行政,
唯有听证权,并有藐视国会罪,并由司法权来判决之。
我国则较为特殊。宪法本文为修正内阁制,立法院有组阁权与倒阁权。修宪之后,
已成为总统制(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双首长制但其实不然,因总统不能主动解散国会
诉诸民意,而且亦未形成共治政府)。虽保留行政对立法负责这个条文,所以还
可以把行政官员叫来立法院拉正,但因为失去了组阁权,所以倒阁成为空中楼阁,
使得行政院只需要名义上对立法院负责,而不用实际负责(在那叫什么)。行政院
长成为总统之幕僚长,对总统负责。
这种设计,与当时李登辉所面对之政局有关。总统,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使总统直接获得了民意的支持,那么直接任命他的行政院长,理所当然。不过这
里还埋了一个伏笔,当时李登辉把绝对多数二轮选举制改为相对多数一轮制,使
得我国总统可能不如法国总统有更强烈的民意支持度。另外由于与黄信介的妥协,
使国会仍保留倒阁的权力并启动解散国会。在总统掌握立法院多数时,形成了行
政立法合一的超级大总统制。李登辉时代、马英九时代以及蔡英文时代便是如此,
且也解释为何总统总是要兼任党主席,才得以控制立院。
当时李登辉,并不认为他会失去立法院的多数,即使失去,则黄信介亦不能组阁。
然而立法院的多数将不甘于屈居行政权之下,冲突是必然的:扁朝称为朝小野大。
阿扁的名言就是,啊我就选上了不然你们要怎样。当时爆发冲突是核四停建案,
行政院无视于立法院的决议,将核四停建。最后大法官要求两院要“为适当之处
理”。同样的状况又于今年重现。故而国会改革三法,乃是修宪设计下,立法权
反扑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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