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把立法院当私设刑堂 好爽

楼主: s7503228 (情报屋)   2024-05-24 21:33:21
蓝白二读通过
“第五十条之二 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
员到场协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还可以请律师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连律师都不给你
直接把立法院当私设刑堂欸 有够爽
干 到底读什么普拢共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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