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法院听证权二读!通过缺席、拒答罚10

楼主: jganet   2024-05-24 20:24:57
立法院听证权二读!通过缺席、拒答罚10万 政府人员作伪证有刑责
自由
记者陈怡洁/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24)日继续处理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其中有争议的立法院听证权,包括第五十九
条之三,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
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第五十九条之五,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
、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
处罚;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出席听证会
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在晚间接近8点二读通过。
立法院今(24)日继续处理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国民党、民众党共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攸关国会听证权部分,新增章名“第九章之一听证会之举行”、第五十九条之一 、五十九
条之二、五十九条之三、五十九条之四、五十九条之五在晚间8点钟二读通过,其余条文尚
待表决。
第九章之一听证会之举行,第五十九条之一 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
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依宪
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听证会。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
密会议行之。除前项规定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有下列情形,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一
、个人隐私遭受不当侵害之虞。二、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胁之虞。三、营业秘
密遭受不当侵害之虞。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所有与会者对于应秘密事项负有保
密之义务。违反前项有关保密义务之规定者,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
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之二 听证会须经全院委员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召集委员
同意,或经前列委员会、专案小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院会议决,方
得举行。前项议案于院会审议时,不受本法第七十一条之一有关党团协商逾一个月无法达成
共识始能处理规定之限制。
第五十九条之三 由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举行之听证会,以召集委员为主席
,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成员,得出席听证会;由全院委员会举行者,以院长
为主席,全体立法委员均得出席。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
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第五十九条之四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
主席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第五十九条之五 出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防及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二、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三、依行
政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项。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
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
台币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接续第五十九条之五,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
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
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
戒。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出席听证会之
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 得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
,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473302
备注:
立院通过二读听证权与相关法案,今天立院预计要加班到十二点,韩导院长还订了批萨,继
续挑灯夜战?
外面抗议人潮已经来到快五万人,里面继续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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