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作出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
中华民国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
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历次修正条文如附表三),其中关于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之当场侮
辱行为,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之情形,于此范围内,始
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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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判决看看大法官的态度,是将侮辱公务员限缩在妨碍公务,也肯定如果当场对侮辱行为
实施制止措施未达效果,妨碍公务进行则构成犯罪
判决连结在下面,有兴趣可以参考,基本上我认为将来官员在质询时虚伪不实,隐匿资讯以
刑140-1(待修法)究责应该是没有问题。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