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yscout (厂厂)》之铭言: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蓝白再修正动议
: 第五十条之二 接受调查询问之人员,经主席同意,于必要时得协同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 到场协助之。
: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寻求律师协助
: 来立法院听证会还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请律师耶
: 蓝白真的猛
又在打迷糊仗,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国会听证调查,不是藐视国会好吗?
国会听证调查被要求调阅文件资料,
普通关系人、法人或人民团体,
不配合提供、拖延或隐匿才会被罚锾,
你都配合来提供资料了,要请什么律师? 有点逻辑好吗?
更何况还多一条主席同意就可以请,
这边指的主席是调查委员会主席或调查专案小组主席,不是院长好吗
人家来劳检,你不给人家来,你说你要请律师?
人家来环保检查,你不给人家来,你说你要请律师?
法院请你来提供资料你不来,你说你要请律师?
蛤? 是不是一天到晚想要藐视国会想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