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铭言:
: 有些网友说, 欧美都有国会调查权,
: 为什么台湾不行?
: 简单的答案, 这次蓝白修的版本违宪-
: 此版的藐视国会罪, 人民不得隐瞒或不发言,
: 把宪法给的缄默权剥夺了。
你对缄默权的认识好像有所违误,缄默权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项,这个条文适
用的对象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证人”。
“证人”是没有所谓缄默权的,证人有陈述义务,请参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项,行政诉
讼法第148条。当然法律是温暖而富有人性的,所以有规定几种得拒绝证言的要件,有兴
趣自己查。
当然除了陈述以外,还有真实义务,找你来除了要你说话,还要你说真话,不然会有伪证
罪喔。说到这里觉得很可怕吗?可是从古至今都没有人向宪法法庭大法官哭哭喔
https://i.imgur.com/YvdfStw.jpeg
今天是国会请人民、官员到国会作证人
https://i.imgur.com/1ueyVNM.jpeg
明明白白的写着需要告知有拒绝证言的权力,而且还准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说这个
法条剥夺了人民的宪法权利,那所有的诉讼法都是违宪的,欢迎你去找大法官,现在宪法
法庭有律师强制带代理(翻译:一定要请律师),律师们感谢你为台湾法律尽一份心力
要谈论有没有违宪当然很有趣,但是如果连缄默权是什么,适用的对象是谁,都不知道的
话,要讨论宪法层次的问题,对不懂的人可能还是太辛苦了
与其在这边大谈自己不了解的法律名词,不如直接说我就是不爽,这样至少还能赢得别人
的respect
偷渡一句:宪法哪里有缄默权啊老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