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上网了解一下英美的藐视国会罪,发现台湾的真的超级离谱
主要参考这篇文章:
https://www.google.com/am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amp/story/8663/7887060
内文提到:
“…不过,藐视国会在英国目前并没有任何实际罚则。假使涉及藐视国会的人也是国会议员
,国会可能祭出停权处分,但如果不是,那国会除了正式谴责之外并没有其他手段可用。历
史上,议会曾可以把人抓到国会钟塔关起来,但这件事上次发生已是1880年的事。
一直有英国议员希望让藐视国会入罪,但之所以迟迟并未推行,主要是担心一旦有强制措施
,就必须让司法机关审查国会决议的合法性,反而伤害立法权的自主。这确实就是美国模式
的“价”:有刑责意味着法院有权审查证人的拒绝是否合法,比如在1955年著名Quinnv. Un
ited States中,联邦最高法院就确立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自证己罪”原则也适用于国会听
证,国会也不可以询问无关的私人问题。
同时,在权力分立下,美国国会也没有起诉权,议长只能转知检察系统,是否起诉就是检察
系统的裁量:2008年以降,国会通过10起藐视案,但检察官只有起诉2起而已。而在刑责之
外,国会也可以诉请法院强制证人作证,不过这种诉讼在美国属于民事体系,不涉及刑责。
”
简单说,就是英国主要是用质询的方式向官员了解必要资讯,美国没有质询制度,所以听证
调查权比较重要。在此背景下,英国藐视国会罪没有相应的罪责,而美国是交给检察官裁决
是否起诉。
那台湾呢?
立委职权行使法第48条修正:“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时拒
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
弹劾。
法人、人民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时拒绝、拖延或隐匿
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罚锾案件之处理,准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执行法之规定。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
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说,立法院可以投票,官员送监察院,百姓直接罚钱,而且用的是行政权,绕过司法监
督。
有意见?不好意思,请你提行政诉讼,举证的责任在你!
英美由司法权授予的克制小心,和台湾藉行政权的蛮横恣意,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