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s0B7bY5s3Y&t=2490s
新闻面对面的节目上,
单厚之拿大法官释宪585号条文
替立法院滥权使用调查权辩护。
(先告诉各位,这条释宪直接打脸当时
立院的真调会,违! 宪 !)
释宪585条文里面是说:
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
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于权力分立与
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
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
[备注:以下限制一大串]
除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
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
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
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
又如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
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
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
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
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
如于具体案件,
就所调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
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
行政特权之资讯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而
有争执时,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
合理之途径协商解决,或以法律明定相
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重点帮你单厚之画出来:
1.立法院之调查权只为辅助性权力,
并非毫无限制。
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
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
→重点一.其他机关受宪法保障,
不是给你随便调查的。
2.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
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
→重点二.立院滥权立法行政部门不得有隐瞒,
明显与585号明文保障行政部门有不予公开之权力牴触。
3.如于具体案件,
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有争执时,
立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
解决,或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重点三.立法院如果对于机关不公开资讯
有争执时,应该要先合理协商,或者交给
司法机关审理,而非给你立法院自己认定。
所以你们把释宪585条文给立法院的辅助调查权无限上纲,
你还好意思拿这条释宪出来指鹿为马?
简直可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