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支持国会藐视法的理由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5-22 14:31:24
※ 引述《myIDis7 (个字)》之铭言:
: 纯讨论
: 我有朋友法律专业是支持国会藐视法的
先说,你朋友的法律专业,很不专业
: 他说这个法案本来就该过 纯法条论述
: 585释字本身就有给立委调查权行使的权利
: 本身法案没什么问题
: 主要在适合对象的限缩
: 罚锾也没问题释字本身就是用罚锾做限缩,而非扩展到限制人身自由
: 泄漏秘密本身也没什么问题,释字也有提到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侦查保密、
: 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
我打赌你朋友根本没有仔细看过释字585
“本会或本会委员行使职权,得指定事项,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说明或提供协
助。受请求者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
、拖延或拒绝”
这段文字是真调会条例§8第4项的规定,并“不是”释字585的内容。释字585是针对这个
条文进行释宪。而释宪结果是:
其中规定涉及国家机密或侦查保密事项,一概不得拒绝之部分,应予适当修正。
换言之,大法官认为法条这样定是不对的,要修法的。
你朋友把释宪标的(被解释的法条)当作大法官的解释内容,这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 但行政权如果拒绝提供,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决。
: 就法条上来说,他认为没什么问题
这就纯粹是扭曲585的文义了
释字585主文:
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
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
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如于具体案件,就所调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行政特权之资讯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而有争执时,立法院与
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决,或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
解决之。
释字585理由:
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例如涉
及国家安全、国防或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有关政策形成过程之内部讨论资讯,以及有关
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之相关资讯等,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
之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
当之尊重,而不宜迳自强制行政部门必须公开此类资讯或提供相关文书。如于具体案件,
就所调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行政特权之资
讯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而有争执时,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决,或
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结合这两段文字,可以得出,当行政机关将某件事情列密,而立法院想要调查时,应该遵
守什么样的程序
1. 先判断这是不是行政特权(国家机密)
2. 如果是行政特权(国家机密),再判断应否接受调查或者公开
针对这两点,大法官要求,必须依照下面的程序决定:
a.立法院应该和行政院“协商”解决,或者;
b.立法制定相关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决定
2.经过上开程序,认定不应公开或接受调查之事项
c.行政机关有不公开的权力
d.立法院不能强制行政部门公开
3.结论
如果立法院想要避免行政机关什么事情都列密,正确的修法方向应该是ab
现在国众版的草案(立职§25第2项)却是跳过ab的程序,直接冲撞cd,显然是违宪的
: 最多就是比例原则限缩适合的对象
: 有没有反对方要提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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