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修正的真正问题

楼主: saviora (飓风之翼)   2024-05-22 12:49:29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 这个条文真正的问题在于法条文义不明确
: 从文字来看
: 这个条文究竟要表达的是
: 1 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之危害跟依法应秘密之事项两者都要主席同意
: or
: 2只有“或”后面依法应秘密之事项要主席同意
: 如果你就文义解释来看两者都说得通
: 这个条文所指的事项范围接近释字627的国家机密特权
: 行政首长依其固有权能 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
: 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
: 如果这样的事项还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开
: 就是明显违反释字627而违宪
: 虽然蓝白的澄清是说他们的意思是2
: 但条文不清不楚 从文义来看是有解释空间的
: 未来实务运用会不会有争议是有大问题的
: 再再显示了这个立法品质很差劲啊
首先
我们就假定是蓝白的说法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条就有明说该法保护范围不只是国防外交
甚至有经济 科技乃至于政府通信
那么按照此国会改革法案 主席只要同意就能解开非国防外交相关机密吗
第二 这个条文本来就有很多诠释的空间
就算粗略的写法 只要改成"依法应秘密事项并经主席同意或国防外交明显之危害"
都可以避免这种歧义
第三 "国防外交明显之危害"这边的明显是怎么定义
谁定义明显 是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机密层级吗 还是委员判定
例如这次徐巧芯所公布之密件
不危害派可以说国外杂志已经有公布相关数据了
危害派可以说密件内容过于详细 损及与捷克私下的手段
所以这份算外交明显之危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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