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第四十七条全文

楼主: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2024-05-21 23:49:09
※ 引述《proprome (月光宝盒)》之铭言:
: 我把今晚刚过的法条 一字不漏贴上来
: 第四十七条
: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
: 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
: 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
: ,
: 并提供复本。
: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于必要时,得询问相关人员,命其出席为证言,
: 但应于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关人员于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 被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之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在调阅期间
: ,应指派专人将调阅资料送达立法院指定场所,以供参阅,由立法院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 ============================================================================
: 总之,只要立法委员组个 XX调查委员会,
: 例如取名叫 清廉调查委员会
: 就可以调查任何 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
认真回,虽然可预见没多少人认真讨论
你只抓第47条出来只是断章取义
要搭配同时修的45&46-2条一起看,这两条都是在对可调查范围做了红线限缩范围
尤其46-2写的特别清楚限缩调查范围
第四十六条之二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不得逾越调查目的、事项与范围,并应尊重其他国
家机关受宪法保障独立行使之职权,及行政首长就特定机密决定不予公开之行政特权。
裁判确定前之诉讼案件,就其侦查或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卷证,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尚
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本于职权处理中之案件,亦同。
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亦本于职权进行处理相关案件时,调
查委员会得停止调查。
这条也是配合很多人在吵的释字585所做的修正
都是在确保立委执行‘宪法保障的调查权’同时不会去干扰其他机关也受宪法保障的权力
整部法律逻辑是这样
45 46条规定了‘可调查的范围’
47条才规定了在‘可调查范围内’所有相关法人团体机关人士等等的配合义务
你不看前面45 46条只看第47条,当然会产生只要有XX委员会就是天皇老子机构想怎么
调阅就怎么调阅的错觉
that's all
对了,再补充一点 46-2是民进党提出的再修正动议,然后国民两党投赞成票支持通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