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藐视国会罪谁来审判

楼主: Luba ( )   2024-05-21 21:57:48
※ 引述《william2001 (人间似水泊)》之铭言:
: ※ 引述《Luba ( )》之铭言:
: : 你是错的
: : 我解释给你听
: : “藐视国会罪”指的是“阻碍国会行使职权”
: : 他不是一种态度,而是一种明确的行为
: : 在这次立法院扩权之前,藐视国会罪确实只及于官员
: : 然而当国会有听证权之后
: : 国会行使职权的对象就及于普通民众了
: : 也因此普通民众确实是有可能犯了藐视国会罪
: 为什么?可以解释的清楚一点。
: 举个实际的例子对你来说很难的样子。
: 一般人有什么义务需要进入国会配合调查的?
有喔,依造我目前拿到的最新版本 (我不确定是否是表决的版本 00275)
48 条的说明,国昌的版本只是隐含着可以依造“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绝调查
吴宗宪的版本是依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得以拒绝调查
国昌的版本被调查的对象都“有义务”作证与具结
吴中线的版本则“有义务”作证
只要收到传票,就得出席喔
这是“国民义务”
: 如果有此疑虑,那么就限缩听证权的传唤对象不也就好了?
对啊,这是一种方式
不过听証权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知的权利
所以传唤对象一般来说不会缩限
而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
就是“没有罚则”
实际上英国的藐视国会罪是没有任何罚则的
而美国一年四五千场的听证会,这十年来起诉的案子只有两件
国昌 昆萁 中宪 为什么要那么急着搞,我也很想知道
: : 这点你也是错的
: : 不过这部分还有变量。
: : 今天这部法律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 被调查的人的身份,需要额外定义。
: : 在一开始的版本当中,国昌并没有定义这一块
: : 他只有在法条当中加上“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调阅这一块
: : 然而,什么是正当理由?是由院会来决定
: : 而院会本身就是调查者,所以让院会来决定什么是正当理由
: : 是一种球员兼裁判
: : 国昌又很贱的搞行政罚,规避法院介入
: : 所以也就是说,基本上一般人只要拒绝调查,你就会出事了
: : 就算是刑罚都比行政罚来得好
: : 刑罚是由“法院”来决定什么是正当理由
: : 法院会有很多不同的法官
: : 不会造成球员兼裁判
: : 这其实是国昌故意扩权的手段,我不相信他不懂他在干什么,绝不是不小心犯蠢
: 如果真得是如你所设得如此,我个人就反对。
: 行政权与立法权是不同的政党在对抗,
: 那么能够决定孰是孰非的就只有司法权。
: : 讲这堆在讲什么呢?
: : 讲白话就是 国会叫你出席 叫你发言
: : 你不能拒绝 基本上没有行政救济手段
: : 你没有沉默的权利
: : 国昌后来有发现自己的立法谬误
: : 所以后来赶快补上被调查者的身份是“证人”
: : 得以适用刑事诉讼法
: : 于是被调查者可以依造其他法条来保护自己
: : 不然按造他的原版
: : 台积电的营业秘密要乖乖的交出来唷
: : 不交,行政罚喔,得以连续处罚喔
: : 这不是逻辑滑坡喔
: : 就是那么可笑的版本
: : 还好他后来有改正常一点
: 我个人版本是
: 一旦立法委员觉得官员不愿意说实话,
: 引数据,讲空话的时侯,
: 立委可以发动警察权,将他赶下来,
: 同时抓去警察局做笔录,
: 之后就交给司法判决。
: 若司法认定非属于此罪的范围,
: 则此立委亦要遭受处罚,亦可判处刑期。
: 这就是设定一个条款来预防立法委员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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