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修法过的话阿北会被叫去问话吗

楼主: henrywinwin (c718)   2024-05-21 21:04:08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再修正动议,第48条第2项:“法人、人民团体或社会有关系人员违反
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
之决议,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
如果这条过的话
那阿北那些案怎么办
绿共立委会不会叫我们的阿北把资料交出来啊
细思极恐欸
小草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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