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藐视国会最高罚20万!官员虚伪陈述有刑责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5-21 14:12:03
※ 引述《ke0119 ()》之铭言:
: [...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
: 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 ^^^^^^^^^^^^^^^^^^
: 国中公民 - "刑事责任"
: 人民若违反《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行为,就必须负起刑事责,
: 接受刑事制裁的处罚。
: 刑罚可分两种,为主刑和从刑。
: 主刑:又称本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
: 从刑:又称附加刑。须附加于主刑而科处的刑罚,例如:褫夺公权。
: 我的问题是,依什么"刑法"?
: 追诉什么"刑事责任"?
: 这个立法写得七零八落的,
: 听说是康乃尔法学博士跟慕尼黑法学博士私底下讨论出来的?
: 连触犯哪条刑法都写不出来,还硬要加上去,北七喔。
这个法案的问题
在关系文说中
行政院已经提出来了
一、宜参酌宪法精神及司法院释字第 585 号解释等意旨拟定相关规定:
宪法法庭 113 年度宪判字第 1 号判决意旨略以:“刑罚法规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
由及财产权之限制或剥夺,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应严格遵守宪法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
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构成要件,须以一般受规
范者所得理解及预见之标准解释之(司法院释字第六○二号及第七九二号解释参照)。
”,对于妨害贵院调查权行使之行为是否适合以“刑罚”方式处罚,建请参考上开
司法院解释及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考量刑罚谦抑性及最后手段性原则,俾符罪刑法定主
义、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之要求。
二、草案所提藐视国会刑责是否适合于刑法规范:
因本章之罪规范对象已属特定,构成要件所涉及之“听证
会程序”、“质询”、“总质询”、“反质询”、“诘问或对质”之定义及内涵,仍须
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相关规定判断,故草案所提藐视国会刑事责任是否适合于刑法规范
,仍须斟酌。
四、草案部分文字,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草案一修正条文第 141 条之 1 第 1 项“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第 2 项“就重
要关系事项”及第 3 项第 4 款“密意事项”、草案二修正条文第 141 条之 1 之“其他
藐视国会之行为”,均属不确定法律概念,事涉罪刑法定,宜具体明确,列为构成要件是
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建请斟酌。
简单的说就是
不符罪刑法定主义
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不合比例原则
能够把这些原则全部都违反
不愧是
慕尼黑法学博士翁晓玲
康乃尔法学博士黄国昌
讨论出来的法案
果然颠覆我们这些浅薄之人的法学知识
厉害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