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头看看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吧:
第 3 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
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
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
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
,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
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三、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
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
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
所以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认为窒碍难行,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时,只
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所以蓝白若决
议维持时,行政院院长只能接受。行政院院长如果受不了,最多不干而已。至于立法院
要不要“主动”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那是另一件事,不过立法委员并没有诱因
这样做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