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铭言:
统整一下范耕维助理教授对于“国众定稿版/蓝白修正动议版”的见解
1. 实体篇 (藐视国会罪的要件)
- 立委质询时可以要求官员公开国家机密
立法委员质询官员时,牵涉国防、外交等国家机密事项,经过主席同意者,可以强制官员
回答,对于国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
- “虚伪陈述”的判断不易
政府官员要面对立法委员漫无边际的提问甚至现场抽考,特别是有些立委提问常常非常长
,跟在表演一样时,情境跟刑庭交互诘问完全不同,这时候到底能不能100%毫无错误的回
答?特别是如果不能完全掌握立委的提问,或者立委本身提问就有错误时,这时候政府官
员的回复是不是很可能就有成为虚伪陈述的风险?比如立法委员的提问本身就夹带错误资
讯,又非常强势不容官员指正时,官员选择敷衍或者顺着错误的概念回答时,这样算虚伪
陈述吗?
- 立法委员虚伪陈述,是不是也该处罚?
草案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官员,却似乎以最大的善意包容立委。如果从藐视国会罪的保护法
益 – 维护议会质询品质 – 出发,对虚伪陈述的立委似乎也应该立法处罚。这样才能却
保议会上的资讯真实性,健全议会上的沟通与立法。
- 处罚“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
定义不明,很可能违反宪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 质询时就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有刑责
什么叫做“重要关系事项”?立委们向来漫无边际乱质询时,是不是政府官员在觉得无关
个人公务的事项上说谎也要被处罚?或者,如果不是立委质询问题的范围,但政府官员回
答时讲了别的事情有虚伪不实,是不是也会成立这条罪?只是用“重要”与“关系”这些
不明确词汇来应付,根本没办法回答。事实上,如果立委质询可以不是在骂人或乱问作秀
,这个要件不明确的问题应该会降低许多,但立院这么多年的状况就是你知我知。
2. 程序篇 (听证程序及藐视国会)
- 主席可以拒绝律师偕同证人到场
外国法例上,证人接受听证会传唤时,可以偕同律师到场。国众版草案却规定,听证会主
席可以拒绝证人此一权利。
- 不必告知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在诉讼上,证人如果有特定的正当理由(比如不自证己罪),可以主张拒绝证言。但由于证
人未必知道自己有拒绝证言的权利,因此诉讼上,法庭都必须告知证人。国众版草案缺乏
告知的规定,导致证人纵使有拒绝证言权,也因不知道可以主张,而形同虚设。
- 完全没有回避的规定
法庭上,当法官对于审理中的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时,比如你是被告的亲属、你是被害人的
家属等等,诉讼法上都有法官应该回避的规定。但国众版的草案却完全没有,无法担保听
证会调查程序的公正性。
- 当证人主张拒绝证言权时,由谁来决定证人可不可以这么做?
在法庭上,证人可能是被告传的、可能是原告传的,某些情形(刑事诉讼),也可能是法院
为了厘清事实自己传的,当证人选择拒绝证言时,法院因对于这个案子没有利害关系,可
以居于中立第三人的地位,判断证人可不可以拒绝证言。反之国众版的草案,立委对于牵
涉自身利害关系的案件既不必回避,且多数立委的法学素养亦不高,交由立委决定证人能
不能拒绝证言,存在疑义。
- 综合上面的缺陷,会得到一个令人不安的结果
听证会传你来做证,立委可以不让你偕带律师,也不告诉你可以拒绝证言,即便你主张拒
绝证言,也难保立委可以公正的允许你这么做,因为这个立委根本不必回避,很可能本身
对于案件就有利害关系。
3. 个人感想
反正国昌老师提出烂草案也不是第一次了,反渗透法、劳基法,他都出过包。这次又提出
这么残缺的法案,完全不令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