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修这法的人头壳坏了吧...
行政法院受理的是行政机关基于公法上对民众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基本上就是机关对老百姓的行政处分有没有问题
这里面裁处机关是原行政处分机关
= = =
但是你这个修法看一下...关行政法院什么事?
没有裁处单位
然后要行政法院去做裁处单位...
你修法大概会被行政法院提释宪吧...
人家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 = =
说真的非行政处分,就算走完诉愿先行程序,行政法院根本也不会受理案件,更别提把案件
转成刑事案件
= = =
不过我想
或许这就是国葱的司法改革吧
不管民事刑事行政通通混在一起搞个超级法院
然后最好都是大法官宪法法庭来审...
※ 引述《lono (lono)》之铭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
: 7.
: pdf
: https://i.imgur.com/pWibZc7.jpeg
: 无法律依据、行政特权、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以立法院名义
: ,
: 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函请出席人员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条之三规
: 定
: 裁定处罚。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移送检察机关为刑事追诉。
: 上网查法案内容很难吗?
: 苗博雅说没公开
: 你们就相信没公开了?
: 智商还在线?
: 法条就写的很清楚
: 立法院要把你“违法的证据”提交给
: “高等行政法院”裁罚
: 你如果都说实话
: 是在怕屁?
: 证据合不合格是法官认定
: 到底是在怕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