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7
7.
pdf
https://i.imgur.com/pWibZc7.jpeg
无法律依据、行政特权、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以立法院名义
,
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函请出席人员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依第七十四条之三规
定
裁定处罚。但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移送检察机关为刑事追诉。
上网查法案内容很难吗?
苗博雅说没公开
你们就相信没公开了?
智商还在线?
法条就写的很清楚
立法院要把你“违法的证据”提交给
“高等行政法院”裁罚
你如果都说实话
是在怕屁?
证据合不合格是法官认定
到底是在怕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