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英国的国会调查规定一问

楼主: imbj (顆顆)   2024-05-19 18:57:51
身为理性的小草,最近跟朋友辩论了几天,终于看到他转传一篇较理性值得讨论,有可能黄
国昌搞错或误会没讲清楚的论述了
在这分享一下,原作者文章说欢迎广传,我也很希望绿粉们能看看是否有理,因为如果有道
理我也希望能传到黄那边去讲清楚
====以下为原作者FB与内文====
https://reurl.cc/NQl9nk
我昨晚有观看黄国昌在台北大学演讲的直播。底下是也有观看直播的某位法律专家的意见,
但他不方便出面,由我帮忙贴出,以正视听。
这是有关国会扩权的议题,欢迎大家广传。
1.英国的藐视国会行为“并没有”实质的刑事处罚规定。有人可能把妨碍“国会监察使”调
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违反国会调查会产生的法律责任混在一起了(立法院公听会上有某位
“专家”就搞错了),前者有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后者并没有。但“国会监察使”本身并
不是国会议员,也不直接由国会任命,而是依据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Act of 1967
受国会的指派,进行个案究责的调查。
2. 英国专责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的调查(不是什么特别委员会),功能不包括“究
责”,究责的工作是国会调查使负责。“专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查,目的在提出政策建议
或立法建议(只有政治上建议的效力,没有法律拘束力)。通识课上所称超过三百多页的报
告,就是这类报告。
英国的国会调查目的都是在促进“立法事实”的确认与政策的辩论。“究责”容易被操弄成
政治斗争,因此英国交由“国会监察使”这种相对中立角色的人来做。
3.我不确定这次立法院的国会改革法案,究竟进行了哪些“立法事实”的调查。倘若争取国
会调查权的过程既不是透过立法事实的调查,也不打算进行政策的辩论,争取到的国会调查
权,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自然令人费解了。
我是政大社会系黄厚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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