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24-05-19 12:27:43我在立法院系统里面 找到即将要通过的条文
院总第 20 号 审查报告第 11003542 号
原文下载 : https://tinyurl.com/yckrmusv
蓝白联手只有民众党与国民党的条文交付表决
而且条文内多案并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过谁的法案
不过有几个重点很重要
这几条条文通过之后, 立法院可以想干嘛就干嘛
司法调查还需要证据与时间, 立法院可以几个人就说你有罪
其中听证、公听条文多数都没什么问题
但是调查权问题非常大
黄国昌政党就偏要人民团体与个人 "到院备询"
意思是 张忠谋你必须到院说明 为什么投资日本美国 就是不投资中国
原文
第四十五条 立法院经院会决议,得设调阅委员会,
或经委员会之决议,得设调阅专案小组,
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
调阅委员会或调阅专案小组于必要时,得经院会之决议,向有关机关调阅前项议
案涉及事项之文件原本。
台湾民众党党团提案:
第四十五条 立法院经院会决议,得设听证调阅委员会,或经委员会之决议,
得设听证调阅专案小组,要求与特定议案有关之政府机关、法人、
人民团体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并提供参考资料。
听证调阅委员会,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事故不能出席时....(略)
委员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 (第 11001056 号):
(略)
委员吴宗宪等 16 人提案 (第 11001699 号):
(略)
委员杨琼璎等 20 人提案:
第四十五条 立法院经院会或经委员会之决议,得要求有关机关、法人、
人民团体或个人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
院会或各委员会于必要时,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
向有关机关调阅前项议案涉及事项之文件原本。
如果你不来怎么办?
原文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时拒绝、
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
、纠举或弹劾。
(这边只限制公务机关, 个人就由司法决定)
台湾民众党党团提案: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时拒绝、
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
、纠举或弹劾。
法人、人民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时拒绝、
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罚锾案件之处理,准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执行法之规定受处分者如有不服,
得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员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 (第 11001056 号):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对象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查、询问、听证或
调阅相关资料时,除不可抗力或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
行政特权事务外,拒绝、拖延、隐匿不提供或为虚伪之陈述者,
得经院会之决议,以立法院名义,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
函请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被调查者所属单位之行政法院,
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前项情形,若涉有藐视国会罪嫌者,得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
移送检察机关侦查。不服前项之裁定者,得为抗告,
抗告中应暂停执行,各审级受理法院应于一个月内审结。
政府机关或公务员不愿配合调查而有前项行为者,经立法院院会之决议,
以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外商小心了, ASML你敢不提供机器给中国, 我就每天罚你 罚到你离开台湾
委员吴宗宪等 16 人提案 (第 11001699 号):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对象违反本法规定,于立法院调查、询问或调阅相关资料时,
除不可抗力或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事务外,拒绝、拖延
、隐匿不提供或为虚伪之陈述者,得经院会之决议,以立法院名义,
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函请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被调查者所属单位之行政法院,
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政府机关或公务员不愿配合调查而有前项行为者,经立法院
院会之决议,以书面详述事实,连同证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因47条调查对象除了公务员之外, 还加上自然人与法人团体, 所以谁不听话罚谁)
我都不知道蓝白的立法院权利这么大
立法院是监督政府, 今天想要变成东厂, 把人抓来, 也不用像228一样刑求
你不讲就罚钱
希望未来蓝白永远都是最大党
否则一旦变成小党 到时候什么妇联会, 国民党这些个人团体
不用这么浪费时间打什么行政官司直接罚你到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