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侦办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调阅

楼主: win8719 (win8719)   2024-05-19 07:59:06
※ 引述《wetteland ( )》之铭言:
: 1.新闻网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46832
: 2.新闻来源︰
: 自由时报
: 3.完整新闻标题
: 侦办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调阅
: 4.完整新闻内容︰
: 国民党、民众党联手扩张国会调查权
: 〔记者陈政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十七日处理蓝白所提国会扩权案,朝野立委激
: 烈驳火,立院廿一日将处理后续条文。依据在野党所提再修正动议条文,政府机关正
: 调查的案件,立法院有权要求五天内提供复本,否则将送弹劾。由于政府机关涵盖司
: 法、监察等宪政机关,民进党立委批评,这完全违反宪政体制的权力分立,亦违逆侦
: 查不公开的原则。
: 绿轰违反宪政权力分立
: 朝野立委当日缠斗十八小时,最终仅就“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两
: 条文二读表决,针对邀请总统至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要常态化进行,对立委进行口
: 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立法院长韩国瑜宣告廿一日继续开会,处理后续条
: 文。
: 民进党团抨击,未经立法院长主持朝野协商及逐条讨论就强行表决,且蓝白草案条文
: 直到表决最后一刻才乔出来,此前根本无法得知条文内容。国民党团则说,在执政党
: 庞大压力下,迈开国会改革第一步,会继续努力让修法完成,不负民众所托。
: 周二院会继续处理的条文中,包括蓝白联手要扩大国会调查权等争议内容。
: 根据蓝白新出炉的修正动议条文,立院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政府机关
: 、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若经政府机关如
: 司法或监察院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若法人、人民团体或关系人员
: 拒绝、拖延、隐匿不提供文件或虚伪陈述,经院会决议,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 锾;公务人员违反上述条款可移送监察院纠正、纠举或弹劾。
: 民进党团干事长吴思瑶批评,立院修法不能逾越宪法,但这完全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 根据释字第五八五号,立委调查权的范畴必须与行使职权相关,无法毫无限制、包山
: 包海的调阅;且侦查中案件亦不得调阅,否则违反“侦查不公开”。
: 民进党立委沈伯洋说,立法院调查权的范围,仅止于与司法调查无关的资料,这也是
: 民进党版本之所以限定调查范围。若立法院能调阅正在调查的案件资料复本,当然会
: 对调查过程造成压力,这非常可怕。
刚好里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关的修法内容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释字第五八五号
立法院为有效行使调查权,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会决议依法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科处
适当之罚锾,此乃立法院调查权之附属权力。惟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课以罚锾之法律规
定,除采用裁罚手段应为达成调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罚要件及标准均需具体明确,俾
使受规范者得预见其行为之可罚,且其规定得经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以符宪法第二十三条
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之要求。是真调会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违反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六项规定者,处机关首长及行为人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锾,经处罚后仍继续违反者,得连续处罚之”及第八项前段:机关首长、团体负责人或
有关人员拒绝真调会或其委员调查,影响重大,或为虚伪陈述者,依同条第七项之规定处
罚等规定,并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项裁罚权之程序,且于同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未依前
开意旨修正之前,其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行使裁罚权之要件,亦非明确,与正当法律程
序及法律明确性之要求均有未符。又就机关首长、团体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受调查,影响
重大,或为虚伪陈述者,同条例第八条第八项后段规定“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
百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追诉处罚”,应系指上开人员若因受调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应由检
察机关依法侦查追诉,由法院依法审判而言,非谓其拒受调查或为虚伪陈述,即已符合刑
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十四条或其他犯罪之构成要件,上开规定应本此意旨检讨修正

就是这段
之前就有解释过了
你提的东西罚款啥的刑法都有了
你不需要自作多情给你立法院扩权
应该交给检调处理~
用刑法165条跟214条处理就好
这是检察单位的事情不是你的事情
对了关于侦查不公开里面也有说明
八、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各机关所办理专属本会管辖案件,应即
检齐全部案卷及证物移交本会”、同条第四项规定“本会行使职权,不受国家机密保护法
、营业秘密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受请求之机关、团体或人员不得以涉
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同条
第六项规定“本会或本会委员行使职权,得指定事项,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提出说
明或提供协助。受请求者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
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其中关于专属管辖、移交卷证与涉及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而受宪法保障者之部分,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逾越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行使之范围

所以侦查的案件
因为涉及权力分立还有制衡原则问题
所以也不行要求对方交出侦查资料来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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