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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内容
第11届第1会期第14次会议 IVOD 影片 会议时间:2024-05-17
第二条
18:51:36 开始宣读
原条文
1. 立法委员应分别于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报到,开议日由各党团协商决定之。但
经总统解散时,由新任委员于选举结果公告后第三日起报到,第十日开议。
2. 前项报到及出席会议,应由委员亲自为之。
[通过] 国民党党团及台湾民众党党团共提再修正动议
1. 立法委员应分别于每年2月1日及9月1日起报到,开议日由各党团协商决定之,但经总
统解散时,由新任委员于选举结果公告后第三日起报到,第十日开议
2. 前项报到及出席会议应由委员亲自为之。
3. 第一项开议日党团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应由院长召开全院委员谈话会依各个党团所
提之议程草案表决定之
[其他]
台湾民众党党团提案、国民党党团及台湾民众党党团共提修正动议、民进党党团修正动议
、民进党再修正、沈发惠版、沈发惠版再修正、苏巧惠修正动议、苏巧惠再修正动议、郭
国文修正动议、郭国文再修正动议、林楚茵修正动议、林楚茵再修正动议、赖惠员修正动
议、赖惠员再修正动议、钟佳滨修正动议、钟佳滨再修正动议、沈伯洋修正动议、沈伯洋
再修正动议、陈俊宇修正动议、陈俊宇再修正动议、邱议萤修正动议、邱议萤再修正动议
、李昆泽修正动议、李昆泽再修正动议(19:41:35继续)、黄秀芳修正动议、黄秀芳再修正
动议、王正旭(?)修正动议(19:52:00继续)、陈亭妃再修正动议、赖惠员再修正动议、蔡
易余再修正动议、黄捷再修正动议、陈培瑜再修正动议、王正旭>再修正动议、李坤城再
修正动议、吴秉叡再修正动议
:: 下略 20:06:43 宣读完毕 发言:沈伯洋(不在场)、钟佳滨(不在场)、柯建铭(不
在场) 20:26:41 照“国民党党团及台湾民众党党团共提再修正动议”通过
第十五条
20:43:30
原条文
1. 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不经讨
论,交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未获同意者,该紧急命令立
即失效。
2. 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发布紧急命令提交追认时,立法院应即召开临时会,依前项规
定处理。
3.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立法院应于三日内召开临时
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议决,如未获同意,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
票日后发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依第一项规定处理。
国民党党团台湾民众党党团共提再修正动议
1. 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不经讨
论,交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未获同意者,该紧急命令立即
失效。
2. 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发布紧急命令提交追认时,立法院应即召开临时会,依前项规
定处理。
3.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立法院应于三日内召开临时
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议决,如未获同意,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
票日后发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依第一项规定处理。
其他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不修正
发言:柯建铭(不在场)、钟佳滨(不在场)、吴思瑶(20:45:30)
21:01:40 通过“国民党党团台湾民众党党团共提再修正动议”
第十五条之一
21:05:40
原条文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立法院得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
国民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之精神,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邀请总统至立法
院进行国情报告,总统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三月一日前赴立
法院进行国情报告。新任总统于就职两周内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一个月内赴立法
院进行国情报告。
其他
台湾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民进党:不修正 发言:柯建铭(不在场)、钟佳滨(不在
场)、吴思瑶(21:07:10)、范云(21:10:57)
21:25:40 通过“国民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第十五条之二
21:49:00
原条文
1. 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院会决议后,由程序委员会排定议程,
就国家安全大政方针,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2. 总统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得咨请立法院同意后,至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
国民党党团与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1. 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院会决议后,由程序委员会排定议程,
就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2. 总统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得咨请立法院同意后,至立法院
进行国情报告。
其他
民进党修正动议:维持 发言:吴思瑶(21:49:48)
22:07:30 通过“国民党党团与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第十五条之四
22:09:14
原条文
1. 立法委员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问题;其发言时间、人数
、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
2. 就前项委员发言,经总统同意时,得综合再做补充报告。
国民党党团及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1. 立法委员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立法委
员进行前项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
项,由党团协商决定。
2. 就立法委员第一项之书面问题,总统应于七日内以书面回复,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
延长五日。
民进党修正动议
1. 立法委员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问题;其发言时间、人数
、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院长召集党团协商决定。
2. 就前项委员发言,经总统同意时,得综合再做补充报告。
其他
发言:沈发惠(22:10:30)、柯建铭(不在场)、吴思瑶(22:15:15) 22:32:10 通过“
国民党党团及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第十七条
23:59:24
原条文
1.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
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2. 前项情事发生时,如有立法委员提议,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议决,亦得邀
请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向立法院院会报告,并备质询。
国民党党团及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不予修正
民进党
不予修正
其他
发言:蔡易余(23:00:00)、 23:18:40 通过“三党团版本”
第二十二条
23:10:15
原条文
依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提出之口头质询,应由行政院院长或质询委员指定之有关部会首长
答复;未及答复部分,应于二十日内以书面答复。但质询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五日。
国民党党团及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不予修正
民进党再修正动议
依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提出之口头质询,应由行政院院长或质询委员指定之有关部会首长
答复;未及答复部分,应于十日内以书面答复。但质询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五日。
其他
发言:苏巧慧(23:21:00)、 23:45:00 通过“民进党再修正动议”
第二十三条
23:45:30
原条文
1. 立法委员行使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质询权,除依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
条规定处理外,应列入议事日程质询事项,并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应于收到前项质询后二十日内,将书面答复送由立法院转知质询委员,并列入
议事日程质询事项。但如质询内容牵涉过广者,答复时间得延长五日。
国民党党团及民众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不予修正
民进党党团再修正动议
1. 立法委员行使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质询权,除依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
条规定处理外,应列入议事日程质询事项,并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应于收到前项质询后十五日内,将书面答复送由立法院转知质询委员,并列入
议事日程质询事项。但如质询内容牵涉过广者,答复时间得延长十日。
其他
发言:李坤城(23:47:18)、 23:58:58 国民党民众党撤案,通过“民进党再修正动议
”
休息散会
https://i.imgur.com/wz5xgJE.png
还有政黑网友说“没有宣读”
真的是不要执迷不悟
一再被民进党的谎言欺骗
你妈生给你大脑不是用来被骗的
立法院讨论到半夜12点
立法院议事人员早就下班了
怎么可能会把定稿放在网站上?
不知道嘴这个干嘛?
民进党骗到没东西可以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