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用肚子不会怀孕,不算性骚扰?

楼主: Reichenau (RRR)   2024-05-17 14:04:35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简上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以下摘录
事实及理由
一、被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民国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审查监察院人事案时,遭上诉
人以肚子碰撞背部至少3次,经被上诉人向其表示“很恶心、这是性骚扰”等语,上诉人
竟以嘻笑方式回应“用肚子不会怀孕,不算性骚扰”等不雅且充满性暗示之言语,使被上
诉人感觉被冒犯、不受尊重、羞辱及气愤。又被上诉人公开抗议后,上诉人于媒体采访时
,竟又表示“我又不是饿死鬼”,更辱骂被上诉人“神经病”、“往自己脸上贴金”等不
雅且贬抑被上诉人性别、年龄及外表等歧视性言语,伤害及羞辱被上诉人人格,而本事件
亦使他人公开向被上诉人表达歧视及侮辱性言论,上诉人上开行为显然完全抵触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揭橥精神,且使被上诉人无端遭受非议,精神上饱受痛苦,爰依民法
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及性骚扰防治法第9条第1项、第2项前段等规定请
求上诉人给付新台币(下同)8万元之精神上损害赔偿(逾此之请求,业经判决败诉确定
)等语。
本院判断:
是否构成性骚扰,在法律层面而言,应采取一般合理个人之客观认定标准,惟就被害人方
面,应重视其主观感受之认知。
上诉人系故意以其肚子碰触被上诉人背部,而该行为已构成性骚扰。
复斟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表明此为性骚扰后,既然表示用肚子不会怀孕等语,可见其对于
以腹部碰触被上诉人之背部动作与性相关一节,已有认知,更见其具性骚扰意图,
上诉人于碰触被上诉人背部后所为言论构成性骚扰。
按对他人为性骚扰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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