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为FB/推特,则文章标题须为来源名称。(ex:人名、粉丝团名…etc ) ※
1.转录网址︰
※ 请附上有效原文连结或短网址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vYZSz344k2ispS5o/
2.转录来源︰
※ 推特/FB 须为 FB人物名称、FB粉丝团名称 ※
※ 转录社论请附上完整标题 ※
立法委员吴宗宪脸书
3.转录内容︰
※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删减 ※
欲加之罪,民进党从未词穷!
好吧 再帮大家上个法律课(已经上好几堂课了)
有关日前吴思瑶委员、王定宇委员、卓冠廷议员等人(族繁不及备载)称本人以政治力介入
司法,民进党再次完美展现最在行的认知作战,我想在这边还是跟这些法盲上个法律课好了
。
缘由:徐巧芯遭外交部提告刑法妨害秘密罪嫌后,有国民党委员提出意见,希望要求外交部
撤告,本人称:此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所以只能由被告请告诉人、告发人具状给检察官,表
明不愿再追究。前开人等竟称这是政治力介入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的种类,其中一种区分方式,分为告诉乃论及非告诉乃论之罪(
俗称公诉罪)。二者区别在于,告诉乃论之罪需要有告诉为诉追条件。在修复式司法的概念
之下,检察官、法官多会劝告当事人双方以和为贵,被告或辩护人也经常会透过道歉、沟通
、条件交换等等诉讼策略,在告诉乃论之罪时,请告诉人撤告,在非告诉乃论之罪时,请告
诉人或告发人能具状向检察官、法官表明已不欲追究,这都是司法实务的常态。尤其告诉人
、告发人、被告在侦查中都是当事人,彼此间的诉讼策略,跟干预司法有何关系,实在无法
理解。更何况,外交部何时开始隶属司法权了?所以要求外交部具状表明不愿再追究,这是
政治力干预司法?
到立法院后,最辛苦的是需要面对很多明明自己不懂或是刻意装不懂,却要以专家口吻误导
大众法律概念的政治人物,换句话说,就是进行认知作战。我从大学法律系唸到博士,实务
也做了20年检察官、4年法制局长,法律概念应该也有及格吧,其实动不动拿错误的法律概
念来挑战我,只能说实在不智。更何况吴思瑶委员昨日的发言时,还问法务部次长(检察官
出身)、司法院秘书长(法官出身)有看过案件这样处理吗?现场有一堆法官、检察官,这
是闹了场大笑话耶(只是应该没人敢当场笑立委吧)。
平常我不会去掀开其他政治人物胡扯胡闹的部分,总是该给人留点颜面,但这次既然直接点
名指责我,我不得不出来打脸这些司法外行的政治人物。当然,我非常欢迎一同讨论法律,
但毕竟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公开发言前,还是询问一下专业的律师朋友比较好,尤
其,既然这些政治人物将来还想要挑战台北市长、台南市长的宝座,实在不宜在历次的事件
中,将自己的弱点不停暴露出来。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宪哥再度发文帮大家上课囉。
宪哥强调明明非告诉乃论在实务中很常见告诉人向检方告知不欲追究的情况。
所以施压告诉人向检方表示不追究,绝对不是干涉司法!
而且外交部不属于司法院,所以施压外交部绝对不是干涉司法!
嘿嘿,见鬼啦。
光是被告的关系人使用特定手段去影响告诉人就很让人不能接受了吧?
而且还是立院诸公去施压行政单位向司法权要求撤销诉讼。
这能直接套用日常诉讼中因为私下和解等原因导致告诉人不愿意追究的情况?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就算是民间诉讼,出现法庭外的施压行为导致告诉人因恐惧向检方表态不愿意追究都会让人
不能接受了。
何况是出现在国会殿堂?
何况是出现在三权间的关系?
回到原点。
都提倡施压外交部来造成想要的司法结果了,还叫不介入司法?
https://i.imgur.com/BdODfCG.jpeg
※ “Live”、“新闻”、“转录”、“旧闻”及 转录他方内容之文章
每日发文数总上限为3篇,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