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练鸿庆快评》泄密的是吴钊燮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5-16 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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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鸿庆快评》泄密的是吴钊燮
15:362024/05/09
言论
练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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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提告徐巧芯泄漏机密,但随即遭打脸捷克早就公开相关资讯。事情的真相,只有两个
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机密,二是吴钊燮泄密,民进党挑一个承担吧。(合成图/示
意图/资料照)
字级设定:小中大特
立法委员徐巧芯为问政,遮盖敏感资讯后公布外交部提供给每一位立委的所谓“密件”,遭
外交部提告泄密。但若仔细审阅相关法条,会发现泄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长吴钊燮

根据外交部官方说法,“本案公文文书虽基于外交考量列为密等,但仍遵照《条约缔结法》
规定,于签约后报请立法院备查,提供立法院委员参考”。没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
文书后,居然擅自公开,伤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据《条约缔结法》第9条:“条约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者……立法院应以秘密会议为之
”;第12条“协定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送请立法院查照。但其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者,
不在此限。”换句话说,依据《条约缔结法》,涉及机密的条约内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
接寄送给113位委员,只能“以秘密会议为之”。
再参照《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2条“立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涉及国家机密者,非经解除机密,
不得提供或答复。但其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得于指定场所依规定提供阅览或答
复”
依该项条文文义,国家机密未经解除,行政机关只能在指定场所“提供阅览或答复”,答复
是口头,“提供阅览”是书面给委员看,不是让你带走。然而吴钊燮却是直接对113 位立法
委员“密件大放送”,已经该当《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泄密罪责。
还觉得不够,再奉送吴钊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0条:立法院调取之文件,“查阅人员
对机密文件不得抄录、摄影、影印、诵读、录音或为其他复制行为,亦不得将文件携离查阅
场所”。法律的规定很明确,立法委员真的要看机密文件,也只能在不复印的前提下不公开
阅览,自己不能拥有复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机密,二是吴钊燮泄密,民进党挑
一个承担吧。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练先生自己引用的《条约缔结法》第12条明明白白的提到要给立法院查照。
而给立法院查照的方式就是寄给113位立委啊,不然要由谁查照?
为什么练先生还会做出:“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给113位委员”的结论呢?
再来,这份密件就不是国家机密,为什么练先生会引用《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2条,然后指
控外交部“已经该当《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泄密罪责”呢?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我实在搞不懂,练先生引用这么多法条。
为何就是不谈外交部告发徐委员用的刑132条第一项: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是根本不知道外交部引用的法条,还是别有用心呢?
我很好奇。有多少民众会天真到相信这一篇文章。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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