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黄国昌傻眼:看不出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5-08 09:37:37
※ 引述《LeeSeDol (啧啧...)》之铭言:
: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黄国昌傻眼:看不出她泄漏哪些机密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421630
: 黄国昌表示,后来徐巧芯开记者会,质疑援助的庞大金额是否真实有给乌克兰,“老实说
: ,我真的看不出来,她到底泄漏了什么样的国家机密?”他指出,台湾作为地球村的一份
: 子,在国际社会上,不管要交朋友还是帮助需要支援的地区,相信人民都能接受,但人民
: 的纳税钱是否有到“该到的地方”,这是在立法院问责时,立委本就该做的事情。
: 心得:
: 黄国昌今天早上有上王浅秋的广播节目《千秋万事》
: 积极表态站在徐巧芯这边。
: 民进党常常对在野党扣上匪谍的帽子,
: 终于逼迫在野党团结起来了。
刑法第 132 条第 1 项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构成要件
一、
公务员之定义明定于刑法第 10 条第 2 项:“称公务员者....之公共事务者。”
此为最广义之公务员定义,不以有无经考试、铨叙、任用为准,只要符合 相关
身分、授权、受托等法令规定即为已足。
二、
本条文第 1 项之犯罪手法为“泄漏”或“交付”。
称泄漏者,谓使不应知悉秘密之人知悉之意,泄漏之方法并无限制,以公开或
秘密方式进行均可,如张贴公告、公开提示、秘密传阅、透过科技设备传输、
口头或电话告知等,重点在于使应属秘密之内容,让不应知悉秘密之人知悉,
至于相对人为特定之人或为不特定之人,均在所不问。
三、
本条文第 1 项所保护之客体为“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
消息或物品”。
所称之应秘密者,系指与国家政务或事务上
具有利害关系而应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类别不以法令明文规定者为唯一认定
标准
黄国昌
于国立高雄大学、私立东海大学、国立台北大学、国立政治大学等校法律系任教,专
长为民事诉讼法(师承骆永家教授)。
2006年加入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道德的长城,自由的灯塔,民主的防波堤,
正义的北极星,公理的马奇诺防线,智慧的巴特农神殿。
释迦牟尼的现世护法,耶稣基督的最后门徒
的国昌老师说
我真的看不出来,她到底泄漏了什么样的国家机密?
国昌老师真的要去检查一下视力
是不是得了青光眼还蓝光眼
不知道上面这些
国立高雄大学
私立东海大学
国立台北大学
国立政治大学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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