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外交部已经去提告徐巧芯泄密罪了

楼主: Tosca (hi)   2024-05-07 10:25:20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铭言:
: 外交部已经去提告徐巧芯泄密罪了
: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5260203.aspx
: 根据排黑条款来说
: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曾犯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反渗透法
: 等,受境外敌对势力指示、委托及资助,进行刺探、蒐集及泄漏国家机密、国家核心关键
: 技术或发展组织等,以及从事制造、运输、贩售毒品及枪砲、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等恶行,
: 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 有泄漏国家机密的话就不能登记参选了
: 这次会不会是徐巧芯最后一次参选了?
: 推 m82: 要先判决有罪定谳 114.32.112.138 05/07 10:13
: → win8719: 4年应该会判了 114.44.37.111 05/07 10:14
排黑条款超严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 2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四、曾犯国家安全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国家情报工作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三十条之一、第三十一条、反渗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或第七条之
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并受缓刑之宣告者,亦同。
国家机密保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第 32 条
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只是有罪判决确定就终身不能参选
连最后判缓刑也不行参选XDDDD
是说万一真的不能参选
巧芯可以去提释宪
我觉得释宪下去违宪机会很大
毕竟国家机密可大可小
现在这法是不管泄漏多小的机密都终身不能参选
比例原则太扯了
选罢法修成这样
怎么还没人提释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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