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已经没有任何办法阻止国会空转4年了吗?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5-04 01:49:24
※ 引述《LearnLong (学长)》之铭言:
: 最扯的就是“听证调查权”(藐视国会)
: 前面有pupu20317把三党的版本差异都整理出来
: 三党都有提案,三党法案都有政府机关、机构
: 但蓝白两党的版本范围扩大到了“社会团体、法人、个人”
: 国会也是政府的一环,这个问题明明就是 政府vs人民 之间的法益对抗
: 但是蓝白粉根本不管,他们只要看到民进党投票输了就高潮
: 张口就是绿委崩溃
: 我实在很好奇,县市政府目前蓝的执政比较多,
: 蓝白可以叫中央官员去夹懒蛋,绿的也可以叫地方官员去夹览蛋阿
: “听证调查权”过了之后 立法院里面的民进党委员不是也爽到吗?
: 绿委有啥好崩溃的?
: 回到正题,台湾政治太病态了,无论什么问题人民都不会团结一心
: 还是快润吧
国民党版本的问题不在听证调查的对象。
以美国法制为例,他们的听证会也可以传换私人作证。比如先前为了审查抖音禁令,就传
唤抖音的执行长。
归根究柢,立法院的职权去立法,调查权的目的就是辅助立法院行使立法的职权。立法时
所需要的资料,不管储存在政府机关或者民间,立法院为了善尽立法的职责,去传唤民间
人士作证或者调取资料,都是有必要的。
拿抖音禁令来说,要不要禁抖音,光调查政府,根本没有办法做出妥适的判断,必须传唤
抖音的经营者,才有办法决策。
我国释字585号解释,也早就承认立法院有传唤人民作证的权力。
国民党版本的问题,是美国法上的程序限制,国民党通通没有。举例言之:
- 在美国,被传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 被传者受到律师客户特权、营业秘密特权、其他普通法上的拒绝证言权保护。
- 委员会所提的问题跟被调查的事项必须有合理关联,超出调查范围的问题,被传者可以
拒绝回答,不会构成藐视国会。
- 被传者拒绝回答问题时,不当然直接构成藐视国会,委员会必须经过正当程序,也就是
必须通过一次裁决、一次告知,经告知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答时,才可能论以藐视国会。
上述要求在美国经过多年的普通法建构,已经颇具模型,我国却付之阙如。
国民党国会改革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关于藐视国会罪。
在美国,行政官员不必出席议会接受质询,所以只有在听证会上才有藐视国会的问题。但
如前所说,美国法上,证人受到各式各样的保护,国民党所提的法案却没有,这导致我国
相对于美国,证人(不管是官员还是人民)都更容易受到藐视国会的制裁。
除了听证会上,国民党的藐视国会更扩张到了一般议会质询的场合。美国官员不会接受质
询,自然没有相关法规。类似规定,在英国为首的议会制国家才找的到,因为英国的官员
必须在议会上接受反对党质询,所以有相关规定。
在英国,所谓藐视国会,专指干扰妨碍议会行使职权,举例言之:
- 干扰或打扰议会或委员会的程序,或在议会或委员会面前从事其他不当行为。
- 对议会成员或官员进行袭击、威胁、阻碍或恐吓,影响其履行职责。
- 故意试图通过声明、证据或请愿来误导议会或委员会。
- 故意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议会或委员会会议报告。
- 未经授权移走属于议会的文件。
- 篡改或伪造属于议会或正式提交给议会委员会的文件。
- 故意改动、压制、隐瞒或摧毁应提交给议会或委员会的文件。
- 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被召唤的议会或委员会会议。
- 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或提供信息或提交议会或委员会正式要求的文件。
- 无正当理由违抗议会或委员会的合法命令。
- 干扰或阻碍执行议会或委员会合法命令的人员。
- 贿赂或试图贿赂议会成员,以影响其在议会或委员会中的行为。
- 恐吓、阻止或阻碍证人向议会或委员会提供证据或完整提供证据。
- 贿赂或试图贿赂证人。
- 对议会成员或前议会成员进行袭击、威胁或不利,因其在议会中的行为。
- 在报告提交给议会之前,泄露或发布任何选择性委员会的报告或证据的内容。
但是无论如何,超出提问范围回答、反质询,都“不构成”藐视国会。如前所述,藐视国
会限于妨碍议会行使职权,反质询并不属之。
而且,英国的藐视议会虽然也有刑责,但实务上已经接近一个半世纪没有动用。
与英国法相较,国民党的藐视国会,管得还比英国更宽,处罚也比英国严厉。
国民党版藐视国会,不只处罚英国法规范的行为,更扩张到了英国所无的超出提问范围回
答、反质询上面。这源自于英国议会与我国议会对于自身定位的认知差异。
在英国,行政团队是由议员当中选出,执政议员党组成内阁执行政府政策,反对党则会组
成影子内阁提出相应的政治主张,政府政策,是在议会中形成,也因此,议会自然而然的
成为执政党与反对党针对公共政策“辩论”的场所。既然是辩论,那么反质询、超出范围
回答问题等行为,都是被允许而不被处罚的行为。反对党可以质疑执政内阁的施政,执政
内阁当然也可以批评反对党影子内阁的公更政策主张。
但我国不一样,在我国,议会对自身的定位,更趋近于我问你答,只有议员可以质疑官员
的施政,官员在议会上只负责回答问题,不能反过来质疑议员的政策主张,超出回答问题
的范畴,都是我国议员不喜闻乐见,甚至极其排斥的行为。本次草案把反质询入罪化,恰
恰是这种自我定位的彰显。
此外,相较于英国法在实务上几乎不曾动用刑罚,我国对于质询时的藐视国会,刑罚则相
对严厉。
英国议会认知到,如果要在议会中辩论形成公共政策,势必要让执政党及反对党,在公共
政策的范围内畅所欲言,所以藐视国会罪的适用范围有所限缩,而且也不喜于动用刑法处
罚官员。国民党版的国会改革,很明显有削弱总统行政权,向内阁制靠拢的意图,但又透
过藐视国会罪,把议会限缩成一个官员只能回答议员问题的场所,既要议会制,又制定刑
罚阻止议会针对公共政策正常辩论,非常的自相矛盾。
其实观察我国近年所凸显的问题,比如疫苗的资料调不到、比如行政官员公然说谎,只要
移植英美法既有的规范,就可处理,把处罚范围扩张到反质询,完全矫枉过正。的确,藐
视国会是一个成熟民主国家通常具备的规范,但如果只是一昧的做半套,在听证上移植美
国,却又无视美国法上的程序规定,在质询上引用英国,但适用范围不仅更广,而且处罚
也更重,赋予我国国会外国法例所无的权限,又解除所有外国法例施加的限制,则只是另
类的权力膨胀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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