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民进党为什么要反对帮员工加薪水?

楼主: t21 (t21)   2024-05-03 11:48:48
今天民众党党团在立法院院会
提出一个变更议程
有关于
“证券交易法”第 14 条条文修正草案
内容大概就是说上市上柜的公司如果有盈余,要提拨一定比率给员工加薪。
结果民进党竟然有异议,
然后要求投票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按照哥布林低能智障绿狗之前的逻辑,
民进党有意见,
民进党就是反对公司赚钱,
要提拨一定比率帮员工加薪。
绿共这次又要怎么解释呢?
可怜喔。大麻柯又崩溃了
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证券交易法”第 14 条条文修正草案
法规名称:证券交易法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13 年 3 月 22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20 号
委员提案第 11001830 号
资料来源:
立法院第 11 届第 1 会期第 6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 张启楷 黄国昌 黄珊珊 吴春城案 由:
本院台湾民众党党团,鉴于员工乃公司经营之重要人力资本,为保障我国 员工贡献与权益,公司应与员工共享经营成果,提高盈余分配的比率,亦 可达到激励员工之作用。
为使员工可透过法规获得应有之公司盈余,故要 求上市、上柜公司年度盈余应提拨一定比率,作为员工加薪之用。爰拟具 “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第 14 条 本法所称财务报告,指发行人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依法令规定,应定期 编送主管机关之财务报告。 前项财务报告之内容、适用范围、作业程序、编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财 务报告编制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不适用商业会计法第四章、第六章及 第七章之规定。
第一项财务报告应经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出具财务 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 前项会计主管应具备一定之资格条件,并于任职期间内持续专业进修;其 资格条件、持续专业进修之最低进修时数及办理进修机构应具备条件等事 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买卖之公司,依第二 项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另依主管机关规定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 、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调整情形、董事及监察人之酬金等相关资讯。
上市、上柜公司年度盈余应提拨一定比率,作为员工加薪,前项一定比率 ,由主管机关会商劳动部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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