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本塔绿好奇,叫人小草算公然污辱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5-03 06:26:57
※ 引述《shirman (跟风向对干)》之铭言:
: ※ 引述《b22779200 (popomen)》之铭言:
: : 本塔绿看到八卦版有人被叫小草叫到崩溃
: : 回想本塔绿平常都以小草代称柯粉
: : 如果要算公然侮辱可能要赔钱赔不完
: : 有可能倾家荡产
: : 目前十分惊恐
: : 想请教目前叫人小草 会算公然侮辱吗?
查了一下判决书
“小草”一词尚未有判例(毕竟今年才初出现),但“塔绿”、“塔绿班”之类的却已经
存在了一段时间,只是发现的是无违法者...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声判字第 79 号刑事裁定
六、(二)
然细绎声请人提出之上开脸书贴文撷图,被告之所以会有“好的 塔绿班”之留言,起因
是声请人就被告在立法委员林淑芬分享亚泥矿权撤销新闻之贴文留言处先张贴收受徐旭东
捐赠政治献金之109年立法委员选举当选人名单,声请人遂问被告“捐赠者,哪一处写亚
泥?”,被告回称“要做这么明显,要不要嘘嘘东在给每位立委配戴挖山标章作标示?没
有常识也看一下电影好吗?”声请人即再回应“每位立委?好笑。采矿修法跟卫环委员会
有关,你说说你提的那些人什么时候在卫环,又有哪些人当召委呀?你没有亚泥,还在那
打什么混泥土战?”,被告复回称“这么支持嘘嘘东发钱给立委,到底对您有什么好处?
”,声请人又回应“进委员会是抽签决定,徐是选前给出政治献金,他也不是全部压宝,
若有贿选对价,请你拿出相关证据,还有,我本人虽看他也不爽,也不会像你这样诬赖他
,话说,诋毁蓝绿立委对你又有什么好处,说来听听”,被告则回称“尔俸尔禄,民膏民
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声请人再回复“你知道写这四句箴言的末代皇帝,在位后期
,贪图逸乐,奢侈无度吗?你是出来搞笑的吗?”,被告即回称“好的 塔绿班”等语,
可见本案系被告先就立法委员林淑芬所分享有关亚泥矿权撤销之新闻报导连结一文,张贴
受徐旭东捐赠政治献金之立法委员名单并留言“妳没亚泥零用金,妳的同事有啊”等语,
而遭声请人以矿业法修法与立法院社会福利与卫生环境委员会之成员有关,不能仅以受赠
者名单一概而论等论点,提出质疑,因两人对上开议题意见不合,被告始回复“好的 塔
绿班”之言词,亦即声请人及被告系就徐旭东捐赠政治献金予部分立法委员一事与亚泥矿
权撤销及矿业法修法等事宜之关连性,互有争执,且由上开留言内容,尚难窥知声请人及
被告之政治主张是否相同?抑或是否为泛蓝或泛绿阵营之支持者?自无从认定被告系基于
与声请人之政治主张相异或系因分属泛蓝、泛绿阵营而就政治主张所生争论,被告纵以“
好的 塔绿班”一词回应声请人,不能遽认被告主观上认声请人为泛绿阵营之支持者,而
以“好的 塔绿班”一词为贬抑侮辱之意。况被告所为“好的 塔绿班”之留言,单从被
告所使用之言词观之,该等用词客观上亦难认定已明显含有粗鄙、低俗之情,而有贬损他
人人格之虞;又所谓“塔绿班”,系110年8月起在台湾网络论坛PTT 出现之流行语,取自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塔利班”之谐音,主要系泛蓝及其他反对阵营用以戏称泛绿
阵营及其支持者或“网军”而言,嗣因网络大肆传播影响,延伸出其他相关用语,如“好
的塔绿班”等语,上开字词并经网络名人使用,亦有维基百科、网络论坛查询资料、网络
直播画面撷图可凭,故“好的 塔绿班”一词应系使用于在双方政治上意见不同时,不与
泛绿阵营支持者再为争论之意,而属网络流行之戏谑用语,被告所为自有可能仅系借用上
开网络流行之戏谑用语,表明不再与声请人争执之意,自不能遽认被告具侮辱之主观犯意
,进而以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嫌相绳。  
六、(三)
至声请人之声请意旨陈称:所谓“塔绿班”系取自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塔利班之
谐音,暗指民进党政客、支持者,不管人民死活,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跟阿富汗塔利班恐
怖份子一样,又被告于第一次检察官侦讯后于其个人脸书上张贴“还可以用小技巧一次告
三个人,让人不能移转管辖,从台北跑嘉义?很会玩嘛!塔绿班”之讯息,且“塔绿班”
与具有政治意识形态之歧视语“共匪”一词并无二致等语,并提出网络打印资料、被告
110 年12月14日脸书贴文及维基百科网络打印资料为凭,然按交付审判制度系监督“检察
官不起诉裁量权”之外部机制,法院仅在审查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是否正确
,藉以防止检察机关之滥权,是法院于审查交付审判之声请有无理由时,得为必要之调查
,惟其调查范围,应以侦查中曾发现之证据为限,不可就声请人新提出之证据再为调查,
亦不可蒐集侦查卷以外之证据,而声请人于本案侦查期间,未曾提出上开证据资料,参酌
前揭所述,本院自无从加以调查审认。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诉字第 4 号民事判决
五、(四)(4)
又被告所为“塔绿班”用语,固然寓有原告为“绿营及其极端支持者”之意,惟被告系以
原告所述“祝福台湾演艺圈解严”为依据,调侃原告所为B回复具有浓厚政治意识形态,
为政治倾向深绿之民主进步党支持者,而原告为网络社群媒体之公众人物,已如前述,被
告以“塔绿班”之用语回应原告所为“早日解严”之B回复,显系以戏谑、嘲弄方式反讽
原告之政治倾向,并非单纯情绪性谩骂,该言论复涉及被告个人对于政治议题之态度,攸
关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之思想核心事务,且该言论有助于民主政治程序之健全运作,性质上
自属高价值之政治性言论,故权衡被告之言论自由与原告之名誉权,本院认被告所为“塔
绿班”言论并未侵害原告之名誉权。
因此如果认为有需要,可以试探看警方、一审法院对“小草”的标准如何啊...
: 那个啊,我突然想到
: 也许小草就跟尼哥一样
: 黑人彼此叫就是好兄弟的象征
: 但是黑人以外叫就是歧视
: 这样一想通,我立刻就懂了
: 不是不能叫,是叫的人颜色不对
: 没毛病
: 所以啊,
: 颜色不对的人不能讲尼哥,要讲N-word
: 颜色不对的人也不能讲小草,要讲the 草word
: 这样懂了吗?
美国归美国,台湾归台湾
这两者之间的政治体系完全不同,相提并论有不公平的疑虑...
但仇恨性言论部分,同前面提到的第二个案例中,某段有这样说明:
原告虽主张被告所为言论系仇恨性言论,目的系在羞辱原告,并无言论之价值,应自始不
受言论自由保障云云。惟仇恨性言论之定义模糊,其与挑衅言论、诽谤言论之界限亦无法
清楚划分,即使业经我国内国法化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 ICCPR)”第20条
第2 项明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
以法律禁止之”,依ICCPR 第19条第3项:“本条第2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
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以及公民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50段、第52段:“50. 第19条与第20条互相相容,
互为补充。第20条所述行为均受到第19条第3 项的限制。同样,依据第20条正当合理的限
制也必须符合第19条第3项。…52.缔约国只在第20条述及的具体言论表达形式方面有以法
律加以禁止的义务。在国家限制言论自由的所有情况下,必须证明限制及其规定完全符合
第19条”,显见仇恨性言论并非自始排除于言论自由涵盖范围,仍须符合限制言论自由之
要件甚明,故原告迳以被告所为言论属仇恨性言论,即断然认定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云
云,难认有据。
这种还是要自行精准拿捏、不要随便跨越界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