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图利与行政裁量之厘清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5-03 0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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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利与行政裁量之厘清
略以
按刑法第131条第1项及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有关图利罪之构成要件,于90年11月7日业已修
正,为使公务员行政裁量权范围内之事项与非法图利行为之区分更为明确,分别于上开条
文中增列“违背法令”之要件 ,并以公务员“明知”为主观处罚要件,以避免公务员未
尽明了其行为是否违背法令,即迳以图利罪相绳之不当;此外,将图利罪修正为结果犯,
即“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始构成犯罪,避免
对“便民”与“图利他人”发生混淆,影响行政效率。
胪列如下
(一)明知违背法令
(二)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三)因而获得利益
就我微薄的法律概念
第三点应该是无庸置疑
所以就(一)明知违背法令来说
首先应该在于是否违背法令
公务员就是要依法行政
所以给840趴是否合法就可以抗辩
也就是给840趴是否正当可能要看是否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新闻上所报导的会议纪录专签等
系争此点
假设违背法令了
进入明知这点
到底是不是有幕僚指陈法令违法
而柯文哲却执意要给840趴呢
以新闻报导柯文哲专签交办来说的话
并且有官员证实
这点对柯文哲非常不利
(二)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这部分重点在不法利益部分
这点可能是最能确定的的地方
可能就是调查柯文哲的金流以及监听是否有对价
个人觉得在调查上可能会因为这部分的结果
来断定是否成立(一)明知违背法令
现今的柯文哲在这部分上倒是让我有点疑惑
不过因为这件案子牵涉的金额非常钜额
可能需要满长的时间侦查
但是却迅速的有柯文哲列被告的新闻
可能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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