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什么是“不得”,劳基法修正真那么差?

楼主: mazinkisa (mazinkisa)   2024-04-30 14:55:04
虽然说人不会那么坏
这论点看似没错
可实际上人就是可以那么坏
所以这是目前洗风向的论点
但问题是
劳基法新修正被吵起来的是“试用期法制化”这点
试用期法制化内容: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的80%,雇主必须在试用期期间提供劳工职训,有帮助劳工适应职场。”
一堆人在扯的就是有了这条法后
雇主聘请员工就可以用最低80%工资在使用期间给薪
而且还可以爽爽给三个月80%的薪水
但问题是
如果一家公司本来就给新聘的员工正常薪水
就是让员工直接成为正式员工
也就是说有没有试用期根本就不重要
这对一家原因在试用期照顾员工的公司就根本不是问题
反对的全都是认为台湾公司与老板一定全都会选最低限度来做事,并且节省支的角度来看
的确这会让不少有这样心态的公司和老板
趁著这个法修过后,因此钻漏洞!
这却是是很无奈的!
可问题也出在这边
现在一堆人觉得台湾的公司和老板全都好坏
这些人一定都是克扣新鲜人和应聘者的大恶魔
这群一定会利用蓝白修法的法律漏洞
这样操作才符合他们的期待
这才是现实
可不对啊!
如果这才是现实
就表示“试用期”一定不存在问题才对
这样才是真正符合台湾价值的好老板还好公司
可如果是这样
为什么会有人这么傻提出这样的修法呢?
这不奇怪吗?
反过来想
如果上面提到的情况都是好老板和好公司
应该有的像好现象
但因为修法后会钻漏洞
那么就有问题要问了
好公司都这样了
那坏公司和坏老板呢?
好公司和好老板能做到的
那坏公司和坏老板就一定不会去做
对吧!
也就是说是存在着坏公司和坏老板
他们在员工试用期是不给薪或给的薪水低于应聘工资80%的
而且试用期是超过三个月的
如此条件才符合坏公司和坏老板的条件不是吗?
所以如果是这样的情况
那到底要不要修法
明订“试用期”、“试用期薪资”、“试用期职训”呢?
到底要不要修法?
好老板和好公司都被认为那么坏了
那坏公司和坏老板不就更坏
唉!
台湾价值原来都这么恶魔啊!
渍渍渍渍渍渍渍渍!
PS:
这时候“不得”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疑问啊!
原来台湾都这么坏!!
“坏”才是台湾价值的核心
要不然怎么都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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