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4-30 00:36:47※ 引述《cc1plus (废柴联盟盟主)》之铭言:
: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铭言:
: : 我们的松山蜜獾,塔绿班杀手,女版黄国昌,见神杀神的国民党立法委员,徐巧芯,
: : 刚有网友批评徐,就直接被肉搜抓出来,
: : 以后藐视国会罪施行后,批评徐委员是不是要直接关3年了?
: 我没很关注,但是查了一下,请问一下,网友是被质询人吗?
: 还是你是来 认知作战的
: 跟据沈伯洋的分类
: 你是中共在地协力者对吧
: 国民党提案修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被质询人的答复不得超过
: 质询范围,除了对国安有立即明显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外,
: 否则不得拒绝回答或提供资料,也不能作虚伪不实陈述或期他藐视
: 国会的行为
: 如果违反规定者,国民党提案由会议主席或质询立委提案,经出席
: 委员1/5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可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10万元
: 以下罚锾,并要求限期改正,可按次连续处罚。对于情节重大者送
: 司法机关,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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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立法院职权行使
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头报告略以
其中第 25 条第 1 项及第 4 项规定,质
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反质询或就
委员所询事项虚伪陈述,违反者处新台币 1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锾及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之规
定一节,请参照司法院释字第 585 号解释文(如
附件)第 11 项,同条例(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
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第 8 条第 7 项“违反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或第 6 项规定
者,处机关首长及行为人新台币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锾,经处罚后仍继续违反者,得连续
处罚之”及第 8 项前段:机关首长、团体负责人
或有关人员拒绝真调会或其委员调查,影响重
大,或为虚伪陈述者,依同条第 7 项之规定处罚
等规定,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上开第 11 项有违宪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释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再参照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理由书关于
真调会行使调查权之方法,程序与强制手段部分
亦叙明:立法院为有效行使调查权,固得以法律
由立法院院会决议依法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
科处适当之罚锾,此乃立法院调查权之附属权
力。惟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课以罚锾之法律规
定,除采用裁罚手段应为达成调查目的所必要者
外,其裁罚要件及标准均需具体明确,俾使受规
范者得预见其行为之可罚,且其规定得经司法审
查加以确认,以符宪法第 23 条之比例原则及法
律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另依据宪法第 57 条第 1 款规定,本院有向
贵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
开会时,有向本院院长及本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
权。依上开规定,行政权及立法权分立,各有权
利义务,应秉持相互尊重合作之原则,进行质询
及备询程序,惟前述委员提案涉及对备询之机关
首长处以行政罚锾,是否已有违权力分立之平等
关系?又有违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文揭橥之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以及该
提案又准用公务员惩戒法移送监察院之妥适性
等,均有待厘清,敬请贵院审慎衡酌,俾符合宪
法所揭示之相关原理。
大家想想看喔
没事去个图书馆,键盘讦谯一下立委
马上就被查IP+调监视器
如果这法案通过
马上就可能被叫到立法院当被质询人了
还不得拒绝回答喔
然后只要立委连署或附议
就可以罚你钱ㄟ
宪法里有写立法院可以做侵害人民的行政处分吗?
所以现在蓝白都可以超越宪法就对了?
你们想想,你拿着借书证,进了图书馆,
打着字还呵呵笑,突然就被查IP调监视器了!
所以,没有白蓝的日子,才是好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