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段叙述
台南地检署侦办正副议长贿选案,认定民进党前中执委郭再钦、民进党正副议长邱莉莉、林
志展密谋以每票至少1000万利诱、恐吓等方式,包括以手比“7”恐吓议员要开枪、若不从?
至被半路带上车、搬出台南市长黄伟哲承诺可政治利益分配等方式,要求特定议员投票支持
邱、林。
我有点不明白
不是“给钱”要求支持特定候选人
就是用“开枪”要求支持特定候选人
然后这样是无罪耶
现在我国司法已经进到另一个阶段了吗
律师还扯这叫“换票 ”
这让我想到某个垃圾法律系毕业的畜牲贾伯斯 走私称之“超买”
以后真的别跟某颜色的法律系交朋友
那些人真的会让你刷新三观
报导中讲了一堆贿选跟恐吓的叙述 最后是无罪
有人知道这样的“换票”到底是什么东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