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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世纪大辩论 学者颜厥安:判死定谳即丧失人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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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宪法法庭23日召开死刑存废言词辩论,受邀出席的台大法律系
特聘教授颜厥安认为,从判死定谳那一刻,死囚就丧失人性尊严,由于宪政体制内已包含
保障人性尊严,可得出“死刑违宪”的结论。
颜厥安表示,德国基本法就算没有明文禁止死刑,但基于“人性尊严”与“生命权核心内
涵保障”,仍不允许死刑,而我国跟德国一样,宪政体制内已包含保障人性尊严,从“死
刑定谳”那一刻起,“待执行者”的人性尊严就消失了,也就是宣告“已全然被人类社会
所移除”,可得出“死刑违宪”的结论。
颜厥安认为,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牴触人性尊严,社会责任论无法支持死刑;人性
尊严在我国具备修宪地位,凌驾死刑所欲追求的价值;法律过度授权给法官宣告有无判死
的权力,法官的裁量上限应止于无期徒刑。
台大法学院教授谢煜伟指出,国家剥夺人民生命权并非当然违宪,但只有“应报”合乎正
当性,其余如预防犯罪、社会象征作用、抚慰被害者等,皆是附带目的,这些目标在多数
人心中或许占有相当程度份量,但仍需依凭“应报”才能存在,死罪是相对概念,没有必
死之罪行。
谢煜伟强调,我国死刑制度正处于持续、长期性的违宪状态,且等待死刑执行的过程及枪
决作为执行手段,有可能残酷不人道,若宪法法庭认定死刑合宪,则必须限于故意致死亡
结果的犯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员黄丞仪表示,死刑无法通过比例原则检验,对于我国宪法已确立的人
性尊严原则、生命权和免于酷刑权利,构成过度干预,违反共和国原则,牴触自由民主宪
政秩序,我国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提及死刑,更不用说肯定死刑的正当性。
黄丞仪认为,死刑虽违宪,仍需考虑司法判决与人民的沟通,尊重不同意见、理解不安情
绪;宣告死刑违宪后,宜由立法机关依照宪法判决意旨,于一定时间内删除刑法或其他死
刑规定;此外,由于终身监禁一样剥夺受刑人复归社会的机会,不应考量。在修法完成前
,死刑应暂停执行。
5.附注、心得、想法︰
法界与民众期待,与执政党理念等等的拉扯,感觉在最近会有个定案
不过以台湾主流仍支持死刑来说,法界贸然躁进对于民众观感,
似乎是蛮扣分的,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