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立法院-国会改革之各国国会惩戒制度

楼主: xxxcv (世界遗产旅游计画)   2024-04-23 07: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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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监督惩罚权相关法制之探讨
背景说明
(一)国会为最高民意机关,基于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防止权力集中于任一权,而有监督
行政部门之责。国会行使监督权赖以实现之主要手段有:调查听证、质询、文件调阅、举行
公听会及行政命令审查等权力。为进行有效之监督,国会监督工具甚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
各项立法事实与资讯,才能做出正确之判断。国会调查听证系赋予国会主动蒐集并获取立法
相关资讯之权限;质询或调阅文件,则须视行政部门答询之态度积极与否,而产生不同之效
果。
(二)国会调查权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国国会下议院,开启调查委员会之先例。主要民
主国家国会,无论是否有明文规范,皆具有广泛调查权。质询制度存在于内阁制及行政机关
须向立法机关负责的国家;总统制国家,因为权力分立关系,总统与国会分别对选民负责,
国会议员因而不具备质询权。民主国家国会首要之任务与功能即在于善尽对政府之监督。国
会监督之有效与否,向来是备受重视之议题。
(三)主要国家对违反国会监督义务者,所赋予强制力相关法制规定,简要说明如下:
1.英国
英国为内阁制国家,阁员由国会多数党议员兼任,下议院议员虽可向首相及阁员提
出质询,惟同党议员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质询权。1871年英国制定《国会证人宣誓法》
(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规定上议院、下议院两院及委员会均有令证人宣
誓之权限,如违反国会基于调查权所发之命令时,将构成刑事责任。1921年制定《调查法庭
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国会针对官员违法失职时,得决议进行调查并指派
专人组成调查法庭,藉强制性司法程序,确保国会行使质询、弹劾等权力。英国下议院行使
立法调查权,各选任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调阅文件及纪录,如有拒绝出席作证者,得以“
藐视国会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诉,如证人作虚伪证言亦可能被依伪证罪起诉。
2.德国
德国“联邦众议院议事规则”第100条至第106条规定,将质询区分为“大质询”、
“小质询”、“议员个别质询”及“时事议题质询”4种,联邦政府对于国会议员之质询,
有义务给予具根据及以事实证明之答复。此外,德国《基本法》规定议会可以组成调查委员
会进行调查,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程序,并对证据调查过程赋予强制力。如证人拒绝到场则
可处以1万欧元以下之罚锾并得命强制拘提之,且得依《国会调查委员会职权行使法》第21
条规定,连续处以罚锾一次。
3.法国
法国虽为半总统制国家,国会议员仍具有质询权,质询制度大体分为书面及口头两
种方式。《第五共和宪法》第48条第6项规定:“(国会两院)每周至少保留1次会议,以供
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询之用。”1958年后法国国会议员之质询权仅有“询问”(question
)性质,就个别官员职掌业务进行询答,质询结束后不能成为全院讨论之议题,亦不交付表
决,其目的仅在确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资讯,并使之对国会负责。
此外,法国国会得成立调查委员会,可采行传唤证人、举行听证或调阅文件等不同方法进行
调查。各常设委员会亦可举行听证会,并要求政府官员到场;若经委员会要求,部长亦须到
会备询。依《国会职权行使法》第 6 条第 3 项第 1 款、第 2款规定,证人如有拒绝应讯
或应讯时拒绝宣誓,可处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欧元罚金。
4.美国
美国为总统制国家,在三权分立之下,国会并无质询权。美国国会有调查事实之权
力,其所发出传票效力,获得最高法院承认。参、众两院委员会可行使听证制度(public h
earing),具有辅助性权力(auxiliary power)及强制性质。美国国会行使调查听证权,实
务上为执行传唤以取得文件或证言,可采取之强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视惩罚权”、移请法院
依“藐视国会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罚金,并处1
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伪造文书或证词不实之情事,得以伪证罪起诉,使不合
作之证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国会听证程序与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强制性。
5.日本
日本国会质询制度,可区分为“质问”与“质疑”。质问系指议员就一般国政事项
,要求内阁说明事实或发表意见;质疑系指议员对列入议事程序之议案,得以口头提出疑义
之行为。国会仅能透过不信任决议拘束内阁,使其负起政治责任,对于内阁虚伪、回避答辩
或“反质询”之法律效果尚无明文规定。依《日本宪法》第62条规定,参、众两议院得各自
进行有关国政之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纪录。《议院证言法》第1
条确认国会之国政调查权具强制性,依该法第6条第1项规定,对拒绝出席、宣誓、作证、提
出文件与作虚假陈述者,得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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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资讯网/关于立法院/各单位/法制局/业务成果(评估报告公开)/第11届议题
研析及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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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主张反对藐视国会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听证权调查权并不意味立法权的扩张影
响行政权的行使,反而是对于行政权的恣意有所拘束。对于拒绝到场陈述以及虚伪陈述也有
强制作为。
连电价调涨也要大家看看国外的民进党,现在难道这些国外制度没有参考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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