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刘彦澧财产申报资料

楼主: MIROS (MIROS)   2024-04-18 17:48:03
看到推文有人提到帮忙想想。在这边帮忙想想可能的理由。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第14条:“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依下列规定:…二、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每项(件)价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财产之价额,有挂牌之市价者,以申报日挂牌市价计算,无市价者,以已知该项财产之交易价额计算。”
所以要看看单支手表有没有20万元以上。
二、手表可不可以折旧?劳力士手表可不可以折旧?
找到一件司法判决(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诉字第2560号判决)理由:
“系争劳力士手表…建议售价为52万9100元…购买系争劳力士手表已逾5年,其折旧标准应依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什项设备分类明细表’所载…因手表属性与时钟类似,其耐用年数应为5年,依定率递减法每年折旧千分之369,且最后1年之折旧额,加历年折旧累计额,其总和不得超过该资产成本原额10分之9,故系争劳力士手表折旧后残值应为5万2928元”
如果照这见解,劳力士手表也是可以折旧计算残值的。
三、看有没有办法主张依上面判决见解主张折旧,然后主张折旧后的手表不到20万元,未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所指的“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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