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吴宗宪没收发言权然后叫大家多念书?

楼主: t21 (t21)   2024-04-15 11:01:40
第 57 条
各种委员会会议关于连署或附议人数,应依本规则所定人数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各种委员会会议得不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委员会
应该先看57条再来看32条吧
讲白了就是民进党以前常用的那招呀。
给你个面子让你有机会发言一下
如果还有闹
真的不爽双方就来投票表决呀。
就笑你民进党不敢。XD
黄国昌和傅昆萁两个人,
讲白了就再看大麻柯演戏
最好笑的是柯建铭占著发言台不走。XD
引述《ms883050 (离开这里那就是我的目标)》之铭言:
: ※ 引述《pufferfish72 (海草养殖专家)》之铭言:
: : 刚刚司法法制委员会有个笑话
: : 吴宗宪听花莲王的 准备没收发言权利
: : 导致民进党惊讶、反驳
: : 结果最后叫大家回去多读书 这是主席的权利
: : 原来主席那么大ㄛ 连发言权都没收ㄏㄏ
: 第 五 章 讨论
: 第 28 条
: 主席于宣告进行讨论事项后,即照议事日程所列议案次序逐案提付讨论。
: 第 29 条
: 出席委员请求发言,应亲自向主席台议事处签名登记,并依登记顺序发言,如经双方同意
: 者,得互调发言顺序。
: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 主席得于讨论适当时间,宣告截止发言之登记。
: 第 30 条
: 委员发言之时间,由主席于发言前宣告之。
: 超过前项时间者,主席得中止其发言。
: 第 31 条
: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员就同一议题之发言,以一次为限:
: 一、说明提案之要旨。
: 二、说明审查报告之要旨。
: 三、质疑或答辩。
: 第 32 条
: 预备会议时,出席委员提出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或其他程序之动议时,主席应
: 为决定之宣告。
: 院会时,出席委员提出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或其他程序之动议时,应以书面提
: 出,由主席迳为决定之宣告。
: 前二项宣告,如有出席委员提出异议,经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不经讨论,主席即付表
: 决。该异议未获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时,仍维持主席之宣告。
: 第 33 条
: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认为已达可付表决之程度时,经征得出席委员同意后,得宣告停止
: 讨论。
: 出席委员亦得提出停止讨论之动议,经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不经讨论,由主席迳付表
: 决。
: 我去翻立法院议事规则
: 到底那一条说主席可以没收议员发言权利
: 以上次韩国瑜用的应该是这条
: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 这次也用这条吗?
: 吴宗宪你有问过万来伯吗?
: 通常叫人家回去多读书的
: 都是无赖战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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