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吴宗宪没收发言权然后叫大家多念书?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4-15 10:34:40
※ 引述《pufferfish72 (海草养殖专家)》之铭言:
: 刚刚司法法制委员会有个笑话
: 吴宗宪听花莲王的 准备没收发言权利
: 导致民进党惊讶、反驳
: 结果最后叫大家回去多读书 这是主席的权利
: 原来主席那么大ㄛ 连发言权都没收ㄏㄏ
第 五 章 讨论
第 28 条
主席于宣告进行讨论事项后,即照议事日程所列议案次序逐案提付讨论。
第 29 条
出席委员请求发言,应亲自向主席台议事处签名登记,并依登记顺序发言,如经双方同意
者,得互调发言顺序。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主席得于讨论适当时间,宣告截止发言之登记。
第 30 条
委员发言之时间,由主席于发言前宣告之。
超过前项时间者,主席得中止其发言。
第 31 条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员就同一议题之发言,以一次为限:
一、说明提案之要旨。
二、说明审查报告之要旨。
三、质疑或答辩。
第 32 条
预备会议时,出席委员提出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或其他程序之动议时,主席应
为决定之宣告。
院会时,出席委员提出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或其他程序之动议时,应以书面提
出,由主席迳为决定之宣告。
前二项宣告,如有出席委员提出异议,经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不经讨论,主席即付表
决。该异议未获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时,仍维持主席之宣告。
第 33 条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认为已达可付表决之程度时,经征得出席委员同意后,得宣告停止
讨论。
出席委员亦得提出停止讨论之动议,经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不经讨论,由主席迳付表
决。
我去翻立法院议事规则
到底那一条说主席可以没收议员发言权利
以上次韩国瑜用的应该是这条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这次也用这条吗?
吴宗宪你有问过万来伯吗?
通常叫人家回去多读书的
都是无赖战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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