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亚洲统神-张嘉航 FB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4-10 15:48:43
※ 引述《jerrylin (彳亍 口巴)》之铭言:
: 我简单讲一下统神的逻辑谬误 至于他个人想法是什么 是他的事情.
: 简单讲 统神认为民法只有罚钱 所以有钱就可以违法
: 这跟他要X几岁的女生 没有关联性
: 反正xxxxxxx和解就好了啊 罚款而已啊 老子有钱 我犯的罪又不会被关 不然你修法R.
: 这才是法界/厂商跳起来的原因
: 但是之前有艺人很嚣张的说 停人行道被开罚就当付停车费R
: 最后也是被公审到出来谢罪.
: 扯政治就只是要转移焦点 蓝绿白黄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挺统神
: 这哪叫政治迫害 太看得起自己了啦
这就是解读角度的问题啊
跳出来说,老子有钱,罚我也不怕
那就是被公干
跳出来说,这垃圾法只能罚钱,干她妈的不修法吗?
那就是可以讨论
我也懒得猜统是前者还是后者
反正这里大家也是看立场讲话的
甚至就算是前者我其实也不是很关心
重点是
前者跟后者到底哪个才需要浪费社会资源去讨论?
我去关心一个路人失不失言干嘛?
反正看他不爽的人已经去断他银根了
那等统趴下后
这法到底是要修还是不要修?
刚刚又看到于美人跳出来说黄是生病了
生病?生什么病?
想来是精神疾病吧
如果真的把恋童是为精神疾病而不是单纯的性癖来说的话
你知道有个病症叫做性偏好症吗?
也就是与常人不同的特殊性癖
譬如喜欢特别老的也算,特别胖的也算,特别丑的也算
甚至不是人的也算
当然,特别小的自然也是在范围内
如此就算加害者不单是购买与持有
甚至进行强迫,或者是拍摄
或者做出更过分的事情到杀害受害者了
他都可以利用精神病患者的身分直接减刑
这合理吗?
又真的国家定义恋童属于精神疾病好了
那在还没到杀人性侵前的犯罪
有无强迫就医的必要性?
或者要到什么样的案子以上才有强制就医的必要性?
再者性侵未成年者很多都是利用权势身分
譬如父母双亲,或者是老师
这种身分的存在
是否可以成为类似杀害尊亲属一样加重其刑的依据?
又利用这种身分取得当事人的和解
是否真的可信?
如父亲侵害女儿,女儿跟母亲上法庭上请法官从轻量刑
且与一般的性侵不同的是
都会是长时间的受害状态
为期可能数年
次数可能破百
每次的侵害都属于伤害
一罪一罚按理说可以刑期会很长
但实务上来说
合并执行后却是他妈少的可怜
这是否应该要进行检讨?
我想这些东西都远比讨论统失言啊
还是吴辩输来的重要
从上午到现在看了这么多篇
就没有太多人想要讨论这些法应该怎么修才合理
那拿着道德制高点去批判人
指的对方变态或者是假道学
到底又有多少意义?
讨论黄捷提的四点修法不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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