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非机密公文是可以调阅的,
那持有也就是没有问题的吧?
毕竟我调阅了,我手机拍下存在手机里,
这样的行为完全就是没有犯法对吧?
如果这样可行,所以陈根本无需调阅,
他在之前任职市府期间,
本就就可以保存这类电子档案,
毕竟那是可以合法申请的资讯。
没有哪里有规定,
市府人员不可留存非机密公文吧?
那这样反而是反方要证明,
陈那份公文非原本就拍照留存,
而是卸职后滥用私权跳过申请手续吧?
再退一百万步,合法申请的公文,
都可以秀在新闻媒体供大众阅览,
那为何不可以私下传给好友?
所以有几个问题:
1.公务员可否拍摄留存非机密公文?
2.非机密公文是否可以传给其他人?
3.非机密公文是否可以公开于媒体?
如果这三个问题都是可以,
那请问到底哪里有问题?
要我说最有问题的就是非密件公文,
本来就应该开放民众下载,
还要搞什么申请有够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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